深圳实验学校光明部
详细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768号
- 所在区: 光明区
- 邮编:518028
- 学校性质:公办
- 餐食情况:堂食
- 招生方式: 统一招生 、自主招生
- 上级主管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 监督电话: 0755-23243837
- 联系电话: 0755-23242539

详细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768号
深圳实验学校光明部是深圳实验教育集团旗下市直属全寄宿制公办高中,2018年落户光明科学城核心区,办学规模60个班、3200个学位。学部承袭“励精图治”校训,践行“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健全人格教育”核心理念,坚守“人格健全、学业进步、特长明显、和谐发展”的育人目标。
光明部依托“一体两翼三层四域”,以“健全人格教育”为一体,以科创赋能、人文浸润为两翼,依托光明科学城在地资源打造创新课程,传承传统活动彰显人文温度;设“基础、拓展、卓越”三层课程体系,覆盖全员至拔尖创新培养;从品格修养与身心发展、文化基础与学术志趣、科技创新与实践能力、国际视野与跨文化理解等四大领域全面育人。
学部以差异化“中进优出”战略为核心优势,经五届高三打磨形成系统提升方案,推行全员双导师制与动态分层走班,打造“艺体科创”多元升学路径,精准赋能学生成长。
夏育华,深圳实验学校党委书记,深圳实验学校高中园联合党委书记,深圳实验教育集团管委会主任,正高级教师,深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深圳市名师工程名校长,深圳市教育学会督导与评价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深圳市教育学会副会长,广东省中小学校长联合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管理与研究指导专委会委员,广东省首批名书记工作室主持人,中国教育学会高中教育专业委员会第八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曾担任新疆吐鲁番地区实验中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湖南省长沙市望城一中党委副书记、校长,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外国语学校(集团)党委书记、校长兼集团文华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副局长,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曾主持多个国家及省市级课题,在构建集团化办学治理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推动课程发展改革、创建示范文学校园、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发表论文多篇,编著出版《精致育人》、《大爱在疆》、《育韵桃李》、《健全人格教育的深实探索》等著作。
双地铁:凤凰城站 (距离学校650米)
①6号线,直达福田中心区;
②13号线,30分钟直达南山中心区域(目前已开通至上屋站)
高速公路:学校距离龙大高速入口1.5公里。
学校周边的光明新村停车场、对面的光明学校停车场、和润家园停车场白天停车位充足,免费停车时长为30分钟。
高铁:光明城高铁站(10分钟车程到校)
●项目名称:书杂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价联字[2002]37号文),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
●项目名称:学杂费
●收费标准: 1131元/生.学期
●收费依据: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价联字[2002]37号文):深圳市各类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项目名称:住宿费
●收费标准: 450元/生.学期
●收费依据: 深圳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深价联字[2002]37号文,住宿费仍按深价(2001)4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高中每生每学期4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一、资助申请条件:
具有深圳市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与就读学校一致)、并按国家规定学制正常修读的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以下情形可优先受理资助:烈士以及其他优抚家庭等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困难归侨、驻守海岛及边防的军工等经济困难家庭,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家庭或本人遭遇不幸(如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事实上存在困难等。
二、资助申请材料:
1、《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国家资助申请表》
2、户口簿(复印户口簿家长页、学生名字页)
3、学生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下同)
4、以下情况交其中一样即可:①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含临时救济证、低保边缘证等)或加盖发放机关印章的上述复印件(原件);②学生本人的残疾证;③原建档立卡记录簿;④烈士及其他优抚家庭子女,困难归侨和驻防军工等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发生突发变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来自深圳市支援建设或对口帮扶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提供的其他类证明材料或费用单据;⑤由镇(街道办、乡)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等材料;⑥特困职工证;⑦学校组织认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