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中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四)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信息来源:《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中医诊所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9〕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