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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卫生健康局第四季度以案释法案例:席×亮非医师行医案

信息来源:罗湖区 信息提供日期:2020-04-02 14:4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罗湖区卫生健康局第四季度以案释法案例:席×亮非医师行医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接有关部门转来线索,罗湖区卫生监督员于2019年7月18日前往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翠山工业区E栋二楼102进行检查,该址无对外招牌,于现场查见一男子,自称是医生,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显示姓名为席×亮;2、其本人的两本“医师资格证书”,执业类别分别为“临床”和“中医”;3、注册在该址,名称为“深圳市罗湖区×亮理疗养生店”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2房间墙壁上张贴有3张针灸穴位挂图和1张人体经络穴位挂图。卫生监督员于客厅桌子上查见血压计一台,抽屉内查见针灸针5板,未查见患者、药品和医疗废物,也未查见诊疗记录及收费单据。卫生监督员对上述医疗器械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询问席×亮,其承认自2019年6月份开始,给患者进行针灸治疗,共计收费200元。

  本案由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后,经办案部门合议,最终依法认定席×亮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18日在罗湖区东晓街道金稻田路翠山工业区E栋二楼102开展针灸治疗的医师执业活动,属于“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席×亮作出“ 没收医疗器械一批,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向席×亮送达深罗卫医技罚告[2019]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2019年9月25日,席×亮在陈述和申辩笔录中对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进行了陈述、申辩。经过对其陈述、申辩的复核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2019年9月30日,办案机关对席×亮作出深罗卫医技罚[201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其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救济途径,并依法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

  席×亮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 年10 月8 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法终止了本案的行政复议程序。

  此外,根据席×亮提供的两本“医师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分别显示为1995年11月24日与1999年5月1日,发证机关分别为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均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特发此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一次组织医师资格考试为1999年11月,执法人员判断该两本“医师资格证书”可能是假证。执法人员首先在全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查询席×亮的医师相关信息,无相关信息,随后又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和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函协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回函表示席×亮的两本“医师资格证书”不是其核发,系伪造。医师资格证是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行医者医师资格的证书,盖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席×亮未经合法渠道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持有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的,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办案机关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

  二、本案的普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要求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必须具有“双证”,即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缺少其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均属于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近年来,卫生健康部门持续加大对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的查处及宣传力度,但仍无法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通过本案,提醒想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医师相关资质证书才可“上岗”,同时提醒求医者了解相关非医师行医的危害性,正确的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危害众多。

  危害一:延误患者病情。

  医学是一门严谨的科学,需要经过多年的学习、培训,通过考试、实习后方可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实践中,非医师行医者往往没有经系统学习,对疾病一知半解,不具备相应的行医能力,更有甚者不懂装懂,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危害二:风险系数极高。

  非医师行医者往往在美容院、理疗店、宾馆内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上述场所不具备相应的消毒、抢救设备,在不具备消毒条件的情况下,为患者做手术,患者极易罹患传染性疾病,若手术中患者出现紧急情况,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抢救,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危害三:药品器械无保障。

  为了降低成本,非医师行医者往往购进假冒伪劣的药品药械,其质量、疗效、安全性均无法保障。为了能让患者迅速感受疗效从而获取患者信任,有些非医师行医者违反用药规范,使用超量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给患者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危害四:身心财产的双重伤害。

  本没有疾病却被“查出”疾病,部分非医师行医者为了骗取钱财,或者夸大病情,或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危害五:传播疾病,污染环境。

  非法行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往往没有经过处理就当作生活垃圾予以丢弃,这种行为不仅极易传播疾病也容易污染环境,危害附近群众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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