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541号),已在全省范围取消50项证明事项,其中关于计划生育类证明事项11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1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
2 |
特殊情况审核证明 |
申请再生育审批 |
3 |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证明 |
申请生育审批 |
4 |
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
办理死亡证明 |
5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 |
6 |
现居住地证明 |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服务登记 |
7 |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8 |
双方基本情况审核盖章 |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申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9 |
婚姻情况证明 |
夫妻一方为高校在校生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10 |
婚姻情况证明 |
女方为军人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
11 |
婚姻情况证明 |
无存放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反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
来源:《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