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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卫医罚〔2022〕10-007号)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3-01-17 17:0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经营者:刘丹凤,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为225709):

  本机关依法查明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经营者:刘丹凤)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于2022年6月15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和平社区中兴西二巷20号101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通过用“小微针”点刺颈部皮肤20次的方式为顾客陈**提供去除颈纹服务,共收费900元的违法行为。现场未查实有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及器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经营者:刘丹凤)给陈**做的去除颈纹项目对其身体造成伤害。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0的从重/从轻/一般的规定,经核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单位给陈**做的去除颈纹项目对其身体造成伤害;经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未检索到深圳市坪山区权凤美甲化妆品店及经营者刘丹凤于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内,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记录;因你单位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违法所得为玖佰元(¥900.00)低于二万元,根据《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0的从重/从轻/一般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

  现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90裁量情形中的“从轻情节”对应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900.00),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卫医罚〔2022〕10-007号)。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卫医罚〔2022〕10-007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开户名: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收款账号:41023300040024025000000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5-84132718,联系人:刘付有兰、黄海英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赤子路9号坪山区卫生监督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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