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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欠费不执行停气,反而收取违约金?

信息来源:深圳市燃气集团 信息提供日期:2019-12-12 11:1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第十条第1项,供气人有权要求客户按时、足额缴纳气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违约金;对拒缴、欠缴气费的客户,供气人有权停止供气服务。我司收取欠费违约金是依据合同合理收取,从客户的民生问题考虑,我司尽量不采取停气措施催收气费,而希望客户能够自觉缴纳,但对于恶意欠费、拒不缴纳的,我司将按照停气程序进行停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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