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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事项需要提交哪些电子材料?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广东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包含:1.需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位置地形图或线路图;2.深圳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报告的审查意见;3.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工作报告;4.申请函。</p>
馆藏文物修复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p>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1.广东省文物保护工程乙级(二级)资质申请表;</p><p style="text-align: left;"> 2.营业执照;</p><p style="text-align: left;"> 3.已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佐证资料;</p><p style="text-align: left;">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师、专业技术人员、传统技艺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p>
未完成登记备案的机构,能否以博物馆名称举办活动?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不能。根据《博物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659号)相关规定,“博物馆”特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无论是国有博物馆还是非国有博物馆,均需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完成登记方可成立 。未完成登记备案的机构不具备“博物馆”的法定资格,不得以“博物馆”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也不得进行以“博物馆”为名义的宣传推广。</p>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险评估标准分为哪几类?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分为ABCD四类,A类:文物主体有明显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出现(墙体、屋面)坍塌的风险;B类:文物主体的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有明显的病害,存在安全隐患问题;C类:文物主体存在不同程度的病害,但暂未影响结构安全;D类:文物主体保存基本完好,未见明显病害。</p>
博物馆举办展览要如何备案?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p style="text-align: left;"> 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p>
申请开展考古勘探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以及是怎样的流程?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相关文件发送至市文博处邮箱wgb@wtl.sz.gov.cn。文件标题为“关于xx项目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函”,内容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是否已开工、地面开挖)包含与区文物主管部门核查不可移动文物情况】及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联系人及电话。需要附件材料包括:1.拟申请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面积,须包括超过用地红线的边坡/护坡、临时用地、临时便道等情况说明;2.拟申请地块的最新现状航拍照片并标注清晰的用地范围(正摄最佳);3.拟申请地块的近年历史影像图或历史地图;4.比例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及电子版文件,并标注清楚拟申请地块的范围;5.立项及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复文件。</p>
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备案流程?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依据《博物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文物主管部⻔备案。</p>
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核事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p><p style="text-align: left;"> 1.地级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文件(原件,3份);</p><p style="text-align: left;"> 2.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方案(原件,1份)。</p>
深圳市对非遗有什么补贴政策?
<p style="text-align: left;"> 答:根据《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深文规〔2020〕11号)规定,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经费是指用于支持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经费。补助经费的标准根据项目的最高级别确定。分别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补助6万元/项/年,省级代表性项目补助4万元/项/年,市级代表性项目补助3万元/项/年;代表性传承人补助1万元/人/年。代表性项目级别提升,于次年按照其最高级别标准补助。</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