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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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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市科创委监督处 杜保伟
嘉宾:市科创委监督处 杜保伟
主题 解读《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1年10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15:00
嘉宾 市科创委监督处杜保伟、秘书处梅秦源
主办单位 市科创委
实录内容  

  【主持人】经市科技创新委2020年第 18 次委务会议审议。《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

  今天我们邀请了市科技创新委的有关领导,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就大家对深圳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嘉宾】大家好!感谢大家参与此次在线访谈,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提问1】您好,可以简单说一下制定这个管理办法的大背景吗?

  【嘉宾】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新的要求,在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中办、国办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印发《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并联合20部委出台《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等重要文件。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及时制定出台《办法》,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

  【提问2】请问制定这个管理办法的原因是什么呢?

  【嘉宾】首先,《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科研诚信工作的新要求。正如刚才所讲,2018年以来,中办、国办、科技部、广东省都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全面加强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我们此前在这个领域还没有制定属于自己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的有力抓手。

  其次,是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委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涉及的财政资助资金逐年递增,亟需建立相应的科研诚信体系,进一步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和诚实守信的作风学风,优化和完善我委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体系,为规范开展监督提供制度性保障。

  最后,是服务创新主体的迫切需要。《办法》的制定,使科技创新主体清楚了解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界定,以及分级分类惩戒的后果,明确了底线边界,细分了责任承担情形。同时,《办法》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中,也相应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原则,为服务创新主体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

  【提问3】是基于什么原则制定的呢?

  【嘉宾】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失信,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

  客观公正、奖惩分明。《办法》明确提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和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的失信违规行为,给出了具体惩戒规范。同时,明确了从轻、从重情节,以及信用修复规定。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办法》在明确对失信违规行为惩戒的同时,对于项目撤销或者终止的客观情形,并未给予一刀切的惩戒,有利于保护科研主体的积极性。

  防范风险、惩治失信。《办法》明确了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给予1-3年的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给予3-5年,直至永久取消资格的惩戒。《办法》还确立了风险防范措施和暂停措施。例如暂停措施,在我委作出处理决定前,有证据表明违规行为并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财政资金面临严重损失风险的,可暂停拨付项目财政资金,暂停责任主体申报项目资格,有效防范风险。

  分级分类、协调联动。《办法》对科研失信违规行为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全市联合惩戒。

  【提问4】能和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政策的具体框架吗?

  【嘉宾】《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附则等六章,共35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职责以及实施原则。

  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共4条,明确市科技计划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失信惩戒制度、联合惩戒制度、探索守信激励制度。

  第三章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共6条,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四类主体划分责任,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了风险预警防范措施。

  第四章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共9条,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关于惩戒措施种类的规定,综合考虑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区分一般科研失信行为和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明确了惩戒措施。此外,本章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处理情节、从重处理情节、信用修复机制。

  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程序。共7条,包括案件调查程序、暂停措施、处理决定书记载内容、文书送达、救济途径、惩戒期限折抵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4条,包括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衔接安排、参照适用、试行年限等内容。

  【提问5】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有哪些?又有哪些对应的惩戒措施?

  【嘉宾】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一)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三)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五)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财政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可以给予1至3年的惩戒,惩戒期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同时,可以合并采取以下措施: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者公开通报批评,终止、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追回结余资金、追回 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提问6】评审专家违反回避要求的,该如何处理?

  【嘉宾】根据《办法》第十四条、二十条规定,评审专家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将被我委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3至5年内停止其参与我委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如果情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涉事专家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提问7】如果科技计划项目存在风险,该如何处理?

  【嘉宾】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一)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约定执行,情节轻微;(二)未按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约定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重大变更事项累计2次及以上的,未造成不良后果; (三)接收财政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重大资产被司法 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四)项目撤销或者验收结论为结题;(五)其他需采取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的情形。我委将采取约谈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加大责任主体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管力度等措施,着力防控风险。

  【提问8】处于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嘉宾】《办法》规定,处理对象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我委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将其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因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全市公共信用工作部署发生调整、市政府另有决定或者规定等原因,可在一定期限内 暂缓或者取消实施惩戒措施。

  【提问9】请介绍一下科研诚信案件处理程序?

  【嘉宾】科研诚信案件的处理可以分为调查环节、告知申辩环节、下达处理决定环节。调查程序环节,我委围绕科研失信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力求查清事实,区分责任。告知申辩环节,我委将书面告知拟处理对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处理决定环节,我委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书面下达送达处理对象。

  【提问10】如果单位或者个人被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是否会通知到单位和个人?

  【嘉宾】是的。《办法》规定了告知程序,在我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主体拟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和期限。

  【提问11】相关告知和处理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

  【嘉宾】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被 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公告送达。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照保密相关规定送达。

  【提问12】当事人如果不服处理决定,有哪些救济措施?

  【嘉宾】处理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提出 书面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处理对象也可以不经复查,直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提问13】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实施?

  【嘉宾】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1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3年。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提问,感谢嘉宾的精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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