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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办法草案》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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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副处长杨文.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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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办法草案》相关问题在线访谈
时间 2014年10月29日(周三)上午10:00-11:00
嘉宾 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杨文副处长、孙玉龙、林坚等
主办单位 市规土委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你们好!感谢大家今天来参与此次《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办法草案》相关问题在线访谈活动,欢迎大家踊跃提问、咨询。 ---(10:02) 

  [人民的政府]:非原村民历史违建 办临时使用备案可出租,不能转让,请问是否意味着政府承认我们这些底层的那点点东东? ---(10:04)

  [杨文]:临时使用备案的目的在于对违法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有效管理,并不代表对相关产权进行处理确认。 ---(10:04) 

  [噢了]:原住民的女婿算不算原住民? ---(10:04)

  [孙玉龙]: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村民的女婿不属于原村民。 ---(10:05) 

  [希望之都]:请问哪些“违法建筑”可以入围此次“临时使用”范围? ---(10:05)

  [林坚]:在试点范围内的,建设时间在2009年6月2日前,且已按照要求于2010年6月1日前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的建筑物,可以纳入此次临时使用范围。 ---(10:06) 

  [新常态下畸形]:由于与小产权房的命运休戚相关,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框架和路径受到广泛关注。“试点方案”尽管提出了出租、转让、入股、典卖等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但将流转范围严格界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这意味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及其相关的小产权房,仍是“法律政策禁区”,请问这些不作为导致的畸形产业将如何出口?路在何方? ---(10:07)

  [杨文]:我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全市的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因此我市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目前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其他城市内所建设的小产权房尚无法办理相关确权手续。 ---(10:09) 

  [AAA]:宅基地改革,7000万套小产权房转正基本无望,是否又要把一批年轻人变成房奴二代中?有何良策? ---(10:09)

  [杨文]:我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全市的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因此我市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 ---(10:09) 

  [一点点]:我想问临时使用也要交质检报告吗?不交能办理临时使用吗? ---(10:10)

  [孙玉龙]: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我市临时使用管理工作的目的在于对违法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有效管控,其中包括地质灾害安全、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因此,办理临时使用备案手续需要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0:12) 

  [兴国]:原来两规处理的时候是符合条件申报,而没有及时提交资料申报,是否符合此次办证条件,费用需要多少? ---(10:13)

  [林坚]:根据《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符合两规处理条件,但尚未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10:14) 

  [yes]:关于向非村民购买小产权房(转让协议只向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没有任何其他资料),是否符合此次办证条件; ---(10:14)

  [杨文]:《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10:14) 

  [小产权房住户]:购买的小产权房被拆,改怎么办? ---(10:15)

  [杨文]:小产权房属非法房地产开发,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0:15) 

  [哭吧哭吧!不是泪!]:流传着这么一段话——“如果你注重品质,买沙井;如果你在意交通,买南岭;如果你追求空间,买龙华”。这里所说的就是中国特色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个巨大的市,如果一口气将小产权房强行逐出,谁会笑谁会哭? ---(10:15)

  [孙玉龙]:小产权房严重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不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说的依法治国精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0:17) 

  [此银非彼人]:原来关外我们这一片的商品房的价格已升到万元,而‘小产权房’的价格仅在3000元左右,只是周边正规商品房的1/3,你们说说,动心不?怎么就说3000元的不是房子?难道3000元就不是钱? ---(10:18)

  [杨文]:我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全市的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因此我市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 ---(10:18) 

  [很受伤丫]:请问怎么确定原住民和非原住民? ---(10:19)

  [杨文]: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籍在本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仍适用原村民的相关规定。 

  非原村民是指除原村民之外,其他的个人及相关社会经济组织。虽符合原村民身份,但其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在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也不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外安排的用地范围的个人均不属于原村民。 ---(10:23)

  [任大炮]:《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办法草案》推出后对现在房价有何影响?会不会全国都这样施行? ---(10:24)

  [林坚]:临时使用备案工作不是对相关建筑物进行确权,其目的仅是在确保相关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租赁。因此,《临时使用办法草案》不会对现行房价有影响。该政策是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制定,是深圳行使特区立法权,解决我市历史遗留问题的创新举措。 ---(10:26) 

  [我们都是小产权]:“临时使用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原村民非法转让,已经取得临时使用备案证明的其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由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收回已经核发的临时使用备案证明,并不再对转让双方核发临时使用备案证明。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现在的小产权房就要胎死腹中了?永远都不能交易? ---(10:26)

  [杨文]:购买非法开发的房地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建筑在后续工作中如何处理需要国家层面出台进一步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10:27) 

  [村民合作社]:深圳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表述是:“临时使用备案证明不得作为相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转让凭证,对有关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请问我们原来与村组织办理的那些证明有效吗?如何定论? ---(10:29)

  [杨文]:临时使用备案的目的在于对违法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有效管理,并不代表对相关产权进行处理确认。 ---(10:29) 

  [原来是您]:“临时使用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深圳落实《<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本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活动。请问如何才能真正保护非原住民(现住民)的财产安全?有何良策? ---(10:29)

  [孙玉龙]:《实施办法》的施行目前尚属于试点阶段,非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纳入处理确认范畴,体现了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的非法交易行为从严从重处理的基本原则。 ---(10:31) 

  [小苹果]:请问深圳有哪些地方属于小产权房? ---(10:31)

  [孙玉龙]:我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全市的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因此我市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 ---(10:32) 

  [混深圳]:这个草案,有哪些大家必须注意的地方?在备案时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如果不备案会出现哪些后果? ---(10:32)

  [孙玉龙]:临时使用备案需要当事人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还应当提交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出具符合要求的评价报告。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 ---(10:33) 

  [一点点]:我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请问那两个时间段),全市的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一直都是国有的,但原集体组织不是应有终生使用权的吗?) ---(10:34)

  [林坚]:深圳经过1992年、2003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2005年底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基本形态。 ---(10:37) 

  [请教]:就我所知,许多小产权房仍在大规模建设中,特别是以类开发的形式建设。导致的原因何在,如何扭转这种形势,对参与投资、勘测设计、施工、宣传推广、销售等单位如何处理?对在建项目如何处理? ---(10:42)

  [孙玉龙]:为坚决遏止建设、销售违法建筑的行为,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交易环境,继续保持“严查严管严办”的查违高压态势,我市于2009年12月31日下发了《关于坚决查处在建、在售违法建筑的通知》。部署了对在建、在售的违法建筑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10:42) 

  [混深圳]: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如果被征地或者拆除,能否被合理赔偿,是否有现行赔偿方案? ---(10:43)

  [杨文]:《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征收搬迁补偿和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有疑问,请查找相关条文,不再赘述。 ---(10:45) 

  [请教]:土地归国家所有,意思是,原村民的使用权都不在被保护吗? ---(10:45)

  [林坚]: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两种性质,在我市农村城市化过程当中,对原村集体划定了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特区内划定了原农村用地红线,明确了“一户一栋”优惠政策,我市对原村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在各类法规、政策当中均有明确体现。 ---(10:47) 

  [请教]:“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并取得乡镇、村级部分认可或支持的住宅。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深圳不存在“小产权房”。不过不否应该承认“类小产权房”这种“违建”的存在? ---(10:51)

  [杨文]:我市经过两次农村城市化进程,全市的土地已转为国有,农村居民已转为城市居民,因此我市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但我市存在以非法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对相关建筑不予处理确认。此次《非原村民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也未将此类建筑纳入临时使用管理范畴。 ---(10:53) 

  [混深圳]:历史违建的明确定义是什么? ---(10:57)

  [杨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二条规定,本决定所指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指(一)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积的违法建筑;(二)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条件,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筑;(三)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不符合“两规”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四)1999年3月5日之后至 2004年10月28日之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五)2004年10月28日之后至本决定实施之前(2009年6月2日)所建的除经区政府批准复工或者同意建设外的各类违法建筑。 ---(10:59)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到此结束。直播结束后我们将把本次的直播实录公布在网站“互动交流”下的“在线访谈”栏目中,以供大家查询。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广大市民对监察执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各位嘉宾的参与。再见!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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