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日前印发了《深圳市政务服务容缺办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深入推进容缺办理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方面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2018年5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排号等号、耗时长、来回跑等问题。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结合深圳实际,经过详细讨论和论证,初步形成容缺办理管理办法初稿。经广泛征求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并与主要部门反复沟通,梳理形成《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举措
《管理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着力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让群众在审批办事过程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方便。《管理办法》从容缺办理条件、容缺收件、容缺受理、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四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实行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又体现了深圳的工作实际和工作特色。
(一)容缺“一次办”,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收件窗口对缺少或存在瑕疵的非关键性材料,在申请人作出补正或撤换的书面承诺基础上,先行受理。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部门进入审核程序,待申请人在承诺期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相关办事结果(包括决定书、证照、批复等)的审批过程。
(二)注重细节设计,引入信用监管。一是要求各审批部门研究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并在权责清单显眼位置标示。二是清晰界定材料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分类。按权责清单维护规则在权责清单系统内按主要材料、次要材料逐项明确申请材料的属性。三是拓宽补正方式渠道。允许市民通过邮政寄递和经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四是政务服务容缺办理先查询申请人信用,符合条件方可适用容缺办理,否则,不予适用容缺办理。五是建立政务服务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作为政务服务信用数据源,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给有关单位,作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依据。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落实有力。一是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对全市容缺办理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办理情况检查。二是开展第三方评估。各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容缺办理情况评估。
三、关于各地容缺制度对比
为持续推进审批服务便民改革,近年来,各地市陆续开展容缺后补便民服务措施。比如河南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办理”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对目录内事项进行预审,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则是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此外还有公布“容缺受理”负面清单的方式,即属于清单上事项的,群众只能“再跑一次”,反之则可采用容缺受理。比如浙江省提出加快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杭州、苏州等地陆续公布“容缺受理”负面清单。
在借鉴各地市容缺办理制度的基础上,我局对容缺办理制度进一步优化:一是将容缺办理分为容缺收件、容缺受理两个环节。二是容缺办理动态管理。政务服务事项适用容缺办理的,需按照权责清单维护规则在显眼位置标示,逐项确定申请材料中主要材料、非主审要件的属性并对外发布。通过权责清单系统,实现容缺办理事项的即时动态管理。三是建立政务服务诚信档案。诚信档案作为政务服务信用数据源,可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四、关于容缺收件和容缺受理的区别
一是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容缺收件主要解决一些有申报期限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来不及准备相关材料的,通过容缺收件给这部分申请人一个救济的缓冲期。容缺受理主要解决办事效率问题,相当于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帮助申请人尽快取得审批结果。
二是法律责任不同。容缺收件仅相当于延长了申报截止时间,未进入受理审批程序,审批部门没有时限方面的法律责任。容缺受理成功后即进入正常审批流程,审批部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是管理模式不同。容缺收件是默认自动适应并默认最长承诺时间为20天,审批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调整。容缺受理是在普适原则下,由审批部门逐个明确是否适应并明确主要材料和次要材料,适应范围相对要窄,程序要求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