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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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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7 14:26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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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1-17 【字体: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列为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绿色港航建设,助力深圳市早日碳达峰,实现碳中和。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政策制定必要性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建设美丽中国”,助力深圳市早日碳达峰,实现碳中和。我局开展《细则》的修订工作十分有必要。

  一是尽快恢复受国际疫情影响的岸电连接,巩固深圳港岸电使用在全国港口的领先地位,减少靠港船舶碳排放。引导港航企业在疫情平复后尽快恢复使用岸电,大幅提高岸电使用率,同时继续提高港口岸电设施的覆盖密度。

  二是引导港航企业使用更为清洁的能源鼓励建造LNG和电动船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拖车和电动堆高机,引导靠泊深圳港的船舶进入沿海排放控制区使用更环保的硫含量≤0.1%m/m的低硫重油。

  三是鼓励船舶加装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进一步降低船舶尾气排放。

  三、政策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六章、六十五条,包括总则、资助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与申请、资助审核与发放、监督管理及附则等。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目的。

  《细则》制定的目的是更好地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项目申请、审查、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完成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资助工作。

  (二)关于原则及制度。

  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资助资金(以下简称“绿色港航资助资金”)作为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子项,是专项用于深圳市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部分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三)关于明确绿色港航资助资金的年资助总额。

  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300万元,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如经审核的资助金额超过资助总额,按比例实际发放。

  (四)关于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细则》明确了绿色港航资助资金的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及资助标准。其中资助项目包括十二个项目: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量费资助、岸电测试费资助、岸电电价资助、岸电设施维护费资助、船舶岸电使用资助、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电动堆高机资助、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低硫燃油使用资助。

  (五)关于不予以支持的情形。

  《细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资助资金不予支持:

  1.已享受其他市级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

  2.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

  (六)关于项目申请和审核。

  1.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助申请,需要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当于市交通运输局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资助申请。

  2.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于收到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对资助资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

  3.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资助、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资助、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船舶尾气净化设施资助的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验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评审验收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符合申请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会验收的,准予通过。

  4.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将资助审核情况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维持企业资助资格。

  (七)关于监督管理。

  1.《细则》中明确了发生违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深交规〔2019〕3号)的行为的、发生违反为深圳港服务年限承诺书的行为的均需退回相应补贴。

  2.《细则》中明确了参与资助项目受理、审核、发放和检查的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职。

  (八)关于《细则》有效期及适用。

  《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专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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