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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20 15:26

名 称:《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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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1-08-20 【字体:

  2021年8月16日,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印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是参照原经贸信息委《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经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于2020年7月3日印发实施。自颁布实施以来,基本实现了制定及实施目标。规范了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的资助,很好地调动承办单位与深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为企业搭建很好的经贸合作交流平台,助力于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深圳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大循环起着积极推动作用,有利落实深圳与帮扶合作地区的区域合作。为了更好地提升实施成效,使资助范围更加科学且具操作性,我局对《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二、目标任务

  《操作规程》的实施目标如下:

  (一)加强与帮扶协作和合作交流地区的合作交流;

  (二)通过财政资金资助的形式促进双方企业交流和展示;

  (三)支持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借助深圳展会开拓市场;

  (四)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

  三、《操作规程》修订的内容

  (一)涉及“扶贫”字样修改为“帮扶”

  目前我国已取得了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帮扶工作已向推动乡村振兴过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将《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关于“扶贫”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帮扶”,共涉及33处修改。

  (二)标题修改为“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省277号令)相关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操作规程》为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授权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发布,为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帮扶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深编〔2021〕98号),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改名为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故此将文件名称修改为《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帮扶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

  (三)修订“配套经贸活动费、差旅费”的相关条款

  原《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会务费包含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配套经贸活动费四项,由于会务费有“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的限制。其中配套经贸活动一般所需资金较大,此条款限制了两地经贸交流活动,承办单位组织经贸活动的积极性下降。为了鼓励承办单位与当地积极开展经贸活动,助力深圳企业拓展市场,加强两地合作交流,参照原经贸信息委《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做法对《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的第二章第八条(三)会务费中第4条“配套经贸活动费”进行单列,使其不受总金额20%的限制。后续内容的序号顺延调整。

  原《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中规定食宿费标准为每天每人330元,标准较低,承办单位在食宿上需自行补贴费用,且逐年增大。为支持承办单位在展会期间更好地开展有关工作,经与市财政部门商议,可参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人员标准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故将此项修改为“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中其他人员标准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四)修订涉及行政处罚相关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已将“通报批评”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省277号令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相关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此删除第二十条中“给予承办(组团)单位通报批评”的表述。

  四、《操作规程》包括五个方面,共二十五条具体措施

  第一部分为资助对象、条件和原则,说明背景,并界定两类项目(深圳组团参加帮扶合作地区展会项目、深圳对口帮扶地区来深参展项目)分别的资助对象、需具备的条件等内容,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承办(组团)单位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同时明确两类项目的操作流程。

  第二部分为资助范围和标准,对两类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界定,深圳组团参加帮扶合作地区展会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深圳对口帮扶地区来深参展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等。

  第三部分为申报和审核程序,详细说明了资助资金拨付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局分批受理、形式审查、集中组织专项审计、局长办公会审议、公示、下达计划及拨付等相关程序。

  第四部分为资金使用和绩效监督,强调承办(组团)单位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实效和办展水平,做好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我局对各组团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估,同时说明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部分为附则,提出最终解释权和有效期。并规定2019年深圳组团参加帮扶合作地区展会项目财政资助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原《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深扶贫合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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