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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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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02 16:29

名 称:关于《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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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关于《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1-02-02 【字体:

  (一)《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背景。

  2018年,我市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18年7月9日,我市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0号,简称“深圳90”),通过改善职能行使方式,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办理环节等,加快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较好的实现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轨道交通项目属于线性市政工程,其由于点多面广,工程规模大、技术较为复杂等,未能纳入上述规定办理。在“深圳90”改革成效的基础上,为完善轨道交通项目审批管理,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轨道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三)关于前期经费。

  《规定》增加了前期经费内容。明确前期经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用于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及研究、轨道交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编制与评审、环境影响评估、社会稳定评估、勘察、咨询及相关专题研究工作。

  同时,为充分保障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枢纽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定》明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预算资金应当安排用于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和综合交通枢纽详细规划编制的费用。

  (四)关于地下空间建设审批。

  在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明挖施工法自然形成的地下空间,或者因城市发展需要,与地铁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空间项目,因既有政策法规对地下空间的规划审批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无法办理相关审批和经营开发手续。对此,《规定》规定:

  一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详细规划时,对须采用明挖施工建设地下空间的应提出规划功能利用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依据详细规划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具体要求,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后实施。

  二是对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地下空间开发,轨道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通过明挖施工建设的,应提出明挖形成地下空间的建设规模和功能,经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辖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审议。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后,详细规划编制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详细规划调整。

  三是与轨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空间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有关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按有关规定单独立项,可由建设单位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此外,有关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方式、地价计收等内容,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门法规规章中予以详细规范,《规定》不作重复性规定。

  (五)关于工程验收。

  《规定》明确了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特种设备、卫生防疫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规定》同时明确了各主管部门应当成立验收机构,制定验收实施方案,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实行联合验收或者分项验收。为保证工程结算和工程款的及时给付,《规定》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六)关于小运量项目的适用。

  小运量轨道交通项目与一般的轨道交通项目在立项、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同,但在工程建设审批方面适用的规定一致,《规定》明确国家及省下放本市投资建设审批管理的铁路及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小运量轨道交通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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