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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02 16:49

名 称: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0-07-02 【字体: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学校承担着大量基础教育学位供给的责任,是重要的民生事业。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的健康平稳发展对在校(园)学生(幼儿)及其家庭的影响巨大。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市民办幼儿园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前期没有保教费(学费)收入,但仍需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部分民办幼儿园还存在支付办学场所租金等压力。为切实减轻疫情对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影响,保障平稳运转、持续健康发展,经认真研究,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帮助民办教育机构克服疫情影响,维持正常运行。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参考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帮扶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减轻办学场地租金负担、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阶段性减轻社会保险费等成本压力、对民办幼儿园提供运行支持专项补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稳定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等六个方面的帮扶措施。

  三、主要帮扶措施说明

  (一)关于帮扶对象。本次帮扶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并在民政部门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机构,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关于减轻办学场地租金负担。深府规〔2020〕1号文明确“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由于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期,“免除两个月的租金”并不能完全解决民办教育机构当前和后续面临的租金压力。因此,提出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企物业的民办教育机构,从4月起延续租金减免政策,延续时间为3个月;同时积极鼓励倡导央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此做法减免校(园)舍和培训场地租金或允许延期、分期缴租。

  (三)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深府规〔2020〕1号文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民办教育机构如需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与本校(园、机构)教职工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四)关于阶段性减轻社会保险费等成本压力。依据深府规〔2020〕1号、5号文精神,将民办教育机构纳入阶段性减轻社会保险费政策范围,支持民办教育机构阶段性减轻成本,稳定师资队伍。

  (五)关于对民办幼儿园提供运行支持专项补助。稳定民办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帮助民办幼儿园渡过困难时期。经测算,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班每月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运行支持专项补助,用于帮助民办幼儿园疫情期间维持教职工基本薪酬支出、支付园舍租金等,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为体现对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导向,申请补助的对象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保教费备案标准不超过本区普惠园最高限价标准的其他民办幼儿园。

  (六)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民办教育机构纳入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金融方舟”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运转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到期还款困难的民办教育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教育机构予以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或续贷。

  (七)关于稳定民办园师资队伍。为帮助民办幼儿园稳定教职工队伍,《通知》要求各区尽快发放2020年春季学期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同时,允许各类民办园适当提取本园共管账户资金(不超过账户资金总额的40%),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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