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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13 15:45
名 称:《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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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我办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一)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任务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宽,原对口支援专项资金未能全面覆盖目前业务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将其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党的十九大再次把扶贫工作提高到新的战略高度,并提出了扶贫攻坚新思想、新目标和新征程。市委市政府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精神,勇挑重担,从2018年下半年起,在原来对口支援新疆、西藏、四川甘孜、重庆巫山和扶贫协作广西百色河池,全面对口帮扶河源汕尾,对口合作哈尔滨的基础上,增加了协作帮扶贵州毕节市、江西寻乌县和云南昭通市等任务,帮扶资金的类别也随之增加。同时,机构改革中,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正局级单位“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相关工作,根据职能配置,我办除管理原有的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资金外,还整合了部分扶贫协作地区展会资金,一并纳入管理。因此,修订完善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是适应目前的新情况、新形势。
(二)原办法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检验,存在需完善的地方。
在一年多试行中,发现原管理办法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未对资金进行细分,因而未对不同类资金在具体使用时应遵照执行的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明确;二是未对前方派驻机构制定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审定流程予以明确;三是未对项目资金调整的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目前,我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按性质用途分为:援疆资金(按照中央下达任务安排,拨付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援西藏和援四川甘孜藏区资金(按照省援疆援藏办下达任务安排,直接上解省财政)、援三峡库区巫山县资金(按照省水利厅下达任务安排,直接拨付受援地政府)、对口广西扶贫协作资金(按照省扶贫办下达任务安排,直接拨付受援地政府)、省内精准扶贫资金(按照省扶贫办下达任务安排,拨付至驻县工作组与当地县共管账户)、省内全面对口帮扶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下达任务安排,拨付至深圳对口帮扶河源、汕尾指挥部),协作帮扶资金(按照市政府审定安排,一般拨付至受援地),扶贫合作地区展会资金等,以上资金在具体使用时分别适用国家、省和市不同的管理规定等。为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检查,把帮扶资金安排好、使用好、管理好,切实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以进一步明确资金管理职责、审定流程、预算编制、使用管理、监督执纪问责等,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修订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等。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2910号)、《广东省对口支援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粤援藏援疆办〔2018〕1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0〕10号)以及《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8〕61号)等管理规定。
(二)符合我市实际。
我市帮扶以及合作地覆盖10省(自治区、直辖市)54县,帮扶任务由不同部门下达,各块帮扶资金拨付方式、具体使用方向和范围、项目审定、管理方式等也略有不同,且帮扶成效由不同部门考核,故该管理办法需紧密结合我市扶贫合作工作实际,提炼各块帮扶资金管理中的共同点,做到既具有普适性,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补充说明,同时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工作的时效性,在要求前方派驻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并经后方严格把关审核,按规定报批的前提下,对各前方派驻机构予以一定授权,以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该办法修订的重点是明确资金具体使用中应遵照执行的管理规定,对前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按流程报批的规定等。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六章27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及分工、预算管理、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相关定义以及核心原则“谁请款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增加了对资金的分类。
(二)第二章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建章立制、编制预算、报审计划等,增加了“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预算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估等;各前方指挥部制定完善实施细则、编制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项目、报送相关报表、接受监督检查等。
(三)第三章明确预算编制管理和调整管理。
明确专项资金纳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预算管理,增加了对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划分的内容,具体如下:
各前方派驻机构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在未突破其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总额时,按以下权限分级审定:
1.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审定,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
2.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且一批项目调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审核后,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研究审定。
3.单个项目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一批项目调整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初审,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
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压实前方派驻机构的责任,提高工作的时效性,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第四章明确对专项资金以及其结余资金、增值收益等具体使用的管理。
因为我市帮扶地域广,各板块帮扶任务以及帮扶方式都不尽相同,且分属不同的部门主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在本章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资金的具体使用明确了对应的管理规定(办法),具体包括:
1.关于援疆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报我办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2.关于援藏资金(含计划内上解省财政厅的资金以及计划外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前方派驻机构按照省财政厅、省援藏援疆办相关文件文件执行;
3.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具体使用。按照广西与广东省联合印发的《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前方派驻机构及驻县挂职干部按照《广东帮扶广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监督细则》等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
4.省内全面对口帮扶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前方派驻机构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报我办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
5.定点贫困村精准扶贫资金的具体使用。按照《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贵州毕节、江西寻乌等协作帮扶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受援地参照当地制定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相关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
7.合作交流展会资金的具体使用。由我办制定《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8.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交钥匙”重大援建项目资金。由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我市基建项目管理机制,拟定相关管理办法,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此外,根据结余资金、增值收益所属不同情况,按照实际情况予以不同的管理,在各前方派驻机构专户上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合作交流等工作要求,商受援地相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项目计划),经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执行;在受援地财政专户上的。由受援地商前方派驻机构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使用计划,由当地按程序审定后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在深圳市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专户上的。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完工结算等相关审计工作后后,原则上交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五)第五章突出强调对资金的监管。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加强督查督导,市财政局加强重点绩效评估,资金使用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加强执纪问责和审计。
(六)第六章附则对特殊情况予以补充说明。
专项资金中如涉及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适用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财政帮扶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