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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7-13 15:31

名 称:《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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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07-13 【字体: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简称《定价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实施。现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定价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定价办法》?

  一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行为的需要。当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已进入高速发展期,由2004年12月的2 条线路、运营里程21.6 公里,发展到目前的8条线路(不含有轨电车,下同)、运营里程304.13公里。2020年底前将形成11条线路、411公里的规模;2022年底前将形成15条线路、562公里的规模。随着新线路不断建成投入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网络逐步形成,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逐步实现票价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是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客流量和日常运营成本发生了较大变化,票价与日常运营成本的差距日益扩大。为实现日常运营成本的收支平衡,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制定票价定价办法,理顺票价体系和票价水平,使票价与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日常运营成本等因素挂钩,依法动态调整票价。

  三是厘清政府、企业和乘客三方责任的需要。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政府管建设发展、企业管运营服务、乘客受益承担”的思路,建立“市民可接受、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票价定价机制,通过制定定价办法,界定财政补贴、使用付费边界,明确政府、企业、乘客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中的责任。

  二、《定价办法》核心内容是什么?

  《定价办法》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明确”;

  (一)明确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基础设施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及摊销费、财务费用不计入票价。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追加投资所需资金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通过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的途径解决。

  (二)明确票价的计算方法。城市轨道交通票价由日常运营成本和税金计算得出,同时明确了计入日常运营成本的人工费用、能耗费用、日常维修费用、大修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核定范围和标准。

  (三)明确运营企业的非票务净收入优先用于冲减轨道交通日常运营成本,以减缓票价上涨压力。运营企业的非票务净收入指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及运营企业拥有的地下空间经营范围内广告、通信、商铺等附属业务的营业收入减去成本后的纯收入。

  (四)明确运营企业按规定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形成的票务损失由财政进行专项补贴。票务损失具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中小学生、军人、定恤优抚对象优惠乘车,持“深圳通”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优惠乘车,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票务优惠措施形成的票款收入减少额。

  (五)明确建立票价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遵循城市轨道交通票价覆盖日常运营成本的原则,逐步实现票价与日常运营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挂钩,对票价进行动态调整,及时理顺票价水平,避免价格矛盾积累,从而增强运营企业活力和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制定票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定价办法》明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突出公益性。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统筹兼顾。票价水平的制定,以城市轨道交通全线网的日常运营成本为基本依据,兼顾公共财政负担能力和居民承受能力。

  (三)合理比价。根据不同公共交通工具的特点,保持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与地面常规公交票价合理的比价关系。

  (四)同网同价。全市同一制式和功能的城市轨道交通,原则上实行同网同价。

  四、制定票价如何兼顾居民的承受能力?

  《定价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以全线网的日常运营成本为定价依据,重大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折旧和建设运营期的财务费用不计入票价。据调查,目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折旧和财务费用占全成本比重约55%,日常运营成本占全成本比重约45%。也就是说全成本的45%通过票价补偿,另外的55%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可见,在制定票价中已兼顾居民承受能力。此外,还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通过将运营企业的非票务净收入优先用于冲减轨道交通日常运营成本,减缓票价上涨压力。

  二是通过对运营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形成的票务损失实行财政专项补贴,降低轨道交通日常运营成本,避免票价中不同乘客间的交叉补贴。

  三是通过规定票价调整上限,确保票价水平控制在居民可承受的范围内。《定价办法》明确规定了票价调整幅度不得高于原票价执行年度累计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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