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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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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24 17:57

名 称:《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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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6-24 【字体: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各地须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因此我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竞赛性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有6个部分,主要是规范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从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四、《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五、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循公益、自愿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六、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是什么?

  答: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者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七、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应提供哪些主要材料?

  答:(一)主办方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二)活动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教育部、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国性、全省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主办单位有明确指定省赛或者市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

  (三)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四)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六至第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五)市教育局认为应该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时间节点是?

  答:每年7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7月31日。

  九、如何公布审核通过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答:每年8月30日前,市教育局将把审核通过的竞赛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

  十、竞赛结果能否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答: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十一、如何做好日常监管?

  答: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印发给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者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深圳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市教育局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主办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十二《管理办法》的有效期是?

  答:本办法自试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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