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6-04 11:08

名 称:《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6-04 【字体:

  既有房屋安全问题关系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成熟做法,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制定的《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并广泛的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各类既有房屋建筑近65万栋,总建筑面积10亿余平方米,体量巨大。其中,大量老旧房屋的结构安全面临重大考验,房屋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部署,我局近年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业人员的排查,并运用技术手段,不断建立完善房屋安全信息化、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起草必要性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房屋是否安全的最基础的手段,在总结以往排查工作的经验基础上,为解决排查走过场流于形式、排查机构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业内不良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进一步加强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排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排查结果的准确性,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对我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市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关于排查机构要求。第七条明确了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由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明确定期排查制度。第十条明确了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五)明确排查工作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排查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房屋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排查业务。第十三条明确了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六)明确监督管理手段。第十七条明确了区主管部门对排查机构、从业人员及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