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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05 16:26

名 称:关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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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关于《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12-05 【字体: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深圳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四次常务会修订通过,并于2019年11月13日经市长签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若干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何修订《若干规定》?

  (一)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保持立法统一性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省、市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不断加强的同时,先后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广东省人大于2010年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进行了修正;国家住建部在2010年12月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日《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同时《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废止;2015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下称《居住证条例》)正式实施;2015年8月市人大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二)适应我市出租屋管理制度发展的需要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数量激增,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变化。《若干规定》自2008年第四次修订以来,已经实施了10年,部分条文内容已经明显落后于现实需求,如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编码卡》制度、租赁管理费制度等已经不再实施,急需修订《若干规定》予以完善。

  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市建立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出租信息采集制度,已成为我市实施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手段之一,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采集人口、法人、房屋信息替代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对出租人的租赁行为进行监管,也已成为落实出租人对出租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抓手。通过人口、法人、房屋、隐患事件信息的动态采集,督促出租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租人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房屋。同时也能够为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及时清理和消除安全隐患、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提供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基础信息采集、共享,为教育、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开展业务提供基础数据,是办理部分业务的必备资料。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职责。针对目前市、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不明确,职责交叉与缺位并存等问题,《若干规定》明确了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并以列举方式明确市、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在出租屋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完善房屋编码信息制度。2007年以来,我市开始实施出租屋编码卡管理制度,后几经简化便民,原先使用的出租屋编码卡已统一被房屋编码信息制度所替代。房屋编码信息制作无需租赁双方到场申请、发放与张贴,不仅减轻当事人的义务,而且房屋编码信息关联的内容更多、更全面,应用范围也更广。目前,房屋编码信息已与公安部门的门楼牌地址、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商事主体登记相关联,此次修订明确将出租屋纳入房屋编码信息管理。

  (三)建立出租信息申报和安全隐患信息排查制度。《若干规定》理顺出租信息申报、采集、通报的责任主体及程序,增加对时租房、日租房、群租房申报信息的特别规定,并对隐患信息处置反馈提出要求。

  (四)强化出租屋的安全管理责任。为落实出租人对出租屋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提升承租人对安全使用租赁房屋的意识,《若干规定》新增出租人、承租人配合申报出租信息的义务。此外,还新增了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相关规定,及时排除或督促承租人整改安全隐患。

  (五)新增对信息保密的要求。为消除不少单位和个人对采集信息安全性的担忧,确保采集的信息不被非法泄露和利用。《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出租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依法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买卖和非法使用。

  (六)删除不再实施的或与其它立法重复规定的条款。一是根据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及简政放权的相关规定,删除已经废除的有关工商登记、租赁管理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等规定;二是删除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公司强制信息申报的义务,调整为协助配合管理的义务;三是删除其他立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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