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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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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08 00:00

名 称:关于拟发布《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相关条款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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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发布《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相关条款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1-08 【字体:

  一、停止适用相关条款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下简称“公租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013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及2014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均明确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结合深圳市实际,2016年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其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与其他公租房轮候家庭一致,同时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通过先与公租房租金标准维持一致,再给予其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方式,即“先收后补”的方式保障,廉租保障对象实际承担的租金与直接减免租金的方式基本持平。

  2017年1月20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其中第十六条提出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租房建设,可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2017年4月24日财政部驻深专员办在《加强深圳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的意见》指出深圳市这种“先收后返”的做法与国家规定的“一律采取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的规定不一致。这一做法使2016年深圳市有84户家庭既享受公租房,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导致同一户家庭从实物和货币两头占用国家资源,不仅虚增了财政收入和支出,而且增加了住房保障部门的工作量。因此,财政部驻深专员办建议我市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的规定,对于已入住公租房的84户低收入家庭,采取减免租金方式,停止向其发放租赁补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此,杨洪常委批示“财政专员办关于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意见指出的问题清楚明白,提出的意见中肯,请学凡同志即组织住建局认真研究,逐条整改,将其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系统性制度构建中,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拟联合发布《关于停止适用〈深圳市公共租房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中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相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关于《通知》部分内容的说明

  (一)《通知》停止适用的条款均为与公租房租金补贴的条款。取消公租房租金补贴后,并没有增加廉租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此前需要由财政资金先发放90%的公租房租金补贴,廉租保障对象实际需要承担的是10%的租金(此标准是按照《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创新改革纲要》“三、改革创新的基本内容”确定);今后取消廉租保障对象的公租房租金补贴后,廉租保障对象实际需要承担的也是10%的租金,基本上没有变化。

  (二)《通知》停止适用了租金补贴条款,但仍保留了超标准的部分需按照原《办法》缴纳租金的内容。《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廉租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租金减免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面积未超过规定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标准部分,按实际可享受的减免租金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出规定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规定与原《办法》规定内容一致。此条中50平方米口径是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廉租租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通知》中要求启动租赁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是为了更好的落实补贴发放工作。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16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的通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区应启动对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四)《通知》中公布后将尽快完成《办法》修订工作。

  《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需要按照程序进行,为了能够尽快按照财政部驻深办的要求进行整改,市住房建设局、市财政委、市发展改革委先以《通知》形式对部分条款停止适用,并尽快完成对《办法》的修订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还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如廉租保障对象正常缴纳公积金且租住公租房的,可以按照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公积金,以减轻廉租保障对象的租金负担。

  四、停止适用条款的实施时序

  考虑到该《通知》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设相关部门,实施前需要通知到每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同时须做好政策衔接及有关工作,实施前准备工作还需要一定准备时间。为此,建议《通知》的实施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保障方式变更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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