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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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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

名 称:关于《深圳市法院系统诉讼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深圳市法院系统诉讼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说明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1-23 【字体: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市法院、检察院的财物自2015年起纳入市级统管。其中,诉讼费作为法院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将现有法院的诉讼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由于诉讼费是以预收方式向当事人收取,标准复杂,相应的退费种类和标准不一,且发生退费的概率大,由此产生的业务量也十分庞大。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大部分法院都配备了相应的财务工作人员办理该项业务,部分法院(如福田、宝安等)甚至设立了专门的退费窗口。除了在机构配备上予以重视外,各法院在制度建设上也对诉讼费退费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但管理方式仍存在差异。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纠纷的增加以及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我市现有8家法院的诉讼业务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尤其是在年底至次年春节期间,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宝安法院在2016年底的办退量甚至同比翻了一倍多)。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信息技术和管理优化等方面来提升有关诉讼费的缴纳和退费效率。除此之外,因案件管辖、部门定位等原因需在不同法院间移交案件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急需从全市层面对法院诉讼费的缴纳和退费进行统一约定,出台适用于各家法院的统一规范性做法。目前,我市各法院在诉讼费管理方面大体上参照市中级法院和市财政在2005年联合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办理,但该细则并不适应新《预算法》以及市级财物统管的新要求,存在退费科目不当、涉嫌虚增收支、票据管理落后、部分细节未考虑到位等问题。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梳理法院诉讼费的各方职责,减轻工作人员办理退费的工作量和失误率,方便当事人办事,我委在前期与各家法院沟通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深圳市法院系统诉讼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内容框架

  本办法正文由十四条组成,对退费工作的各方职责、退费审核的手续、程序、方式、资金和票据管理等各方面都予以了明确,并强调了存档制度和纪律要求。

  同时,作为法院面向当事人办理退费和财政面向各法院办理备用金拨付和补足的关键手续,本办法同时对《法院退诉讼费审批表》和《法院诉讼费退费一览表》的格式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为今后相关的审计工作、应答当事人咨询等工作做了必要准备。

  三、重要条文说明

  1.关于设立备用金专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但在实践操作中,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走完正常的法定程序直至确认退费,财务人员一般仅剩7日(5个工作日)时间将诉讼费退达当事人,这在法院向财政和人行等几家单位之间的申请、审批和办退上不能满足时间要求。鉴于此,设立备用金专户的方式是最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

  同时,财政部在2016年9月向各省市征求意见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当中第四章第二十三条【退付方式】规定:“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分为财政直接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方式……备用金退付的,由执收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退付备用金专用账户将应退政府非税收入预先退还给缴款人。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提出备用金补足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执收单位的预退信息审核无误后,从国库或财政专户中划款补足执收单位备用金额度。执收单位备用金账户额度由财政部门核定,并接受财政部门动态监控……”由此可见,国家层面从财政管理的角度对诉讼费等频繁发生退付等需开设备用金专户的特殊情况已予以了认可。

  在省级法规方面,省财政厅、省高院和省检察院于2015年底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行〔2015〕700号)其中子办法《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非税收入管理操作办法》当中第二条也对法院系统诉讼费退费备用金进行了相关规定,也为本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2.关于退费备用金予以跨年结转的考虑:

  民事类纠纷按传统习惯具有以过年为界的特点,导致法院诉讼业务在年底办理量普遍突增,相应的诉讼费退费也在年前大量增加。按照以往,若在年底收回旧备用金清算后,再下拨新的备用金,最快的办理也需要两周时间,导致该期间面向当事人的退费不得不中止,由此产生不少业务投诉,客观上也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此,鉴于备用金专户已得到国家财政部的认可,本办法在设计时将每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为清算时间,清算期可办理退费,但纳入下年的清算统计,即通过设置清算期可办理退费,允许备用金在清算后所存余额自动结转到次年使用,避免备用金账户出现空白导致面向当事人的退费中断。与此同时,本办法新增了备用金专户产生的利息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要求,并在实际操作中将结转数从次年的备用金需求额当中扣减,规避法院不适当增加次年备用金需求的可能性。

  3.关于移送案件退费的确认:

  按照以往,案件从已收取当事人诉讼费的A法院移送至B法院办理的,若发生退费则由诉讼费代收银行农业银行进行手工调账,效率不高且容易出错。在市区法院财物纳入市级统管的前提下,随着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缴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市非税系统目前已具备了诉讼费上线征收的条件。目前我市诉讼费上线工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近期内将得以实现,实现后无论市中院还是各区法院诉讼费均通过市非税系统征收,实现信息共享,每一笔收入将在非税系统得到记录,相应产生的退费明细也将能够在系统当中查询和确认。因此,本着方便当事人办理的角度,本办法统一规定该类退费由接收案件的法院(即B法院)办理,且从自有退费备用金专户当中退付。

  四、意见采纳情况

  本办法经多种方式多次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法院及我委相关处室意见,并对所有反馈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研究,最终采纳了大部分意见并进行修改;对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方进行电话或微信沟通,达成了共识。今年4月17日至5月3日,我委通过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官网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当前,无收到社会人士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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