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10925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11-06 00:00
名 称:《市交通运输委关于优化公共汽车车辆管理及启用政府公交监管平台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根据2017年5月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市交通运输委关于优化公共汽车车辆管理及启用政府公交监管平台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以部令形式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二十四条提出:“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采取备案制管理,因此,我市公交车辆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需相应调整。
二、《通知》主要特点。
(一)实施“备案制”,坚持“简政放权”。
《通知》围绕审批“更少、更简”的目标,进一步做好“减法”。一是转变观念,重新公交车辆证件业务办理流程,全面“去审批”化,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延期业务外,其他业务均全面执行备案制;二是借鉴“证照分离”改革经验,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实现为企业减负的目标,缩短业务全链条办理时间。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深圳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通知》,切实推进政府职能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通知》在取消事前审批的同时,加强了主管部门事中事后审查工作力度,编制监管清单,并建立督察、追责机制,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水平。
(三)强化“互联网+政务”。
《通知》依托一体化、智能化、网络化的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实现公交车辆业务“一网通办”,办理过程“不见面、零跑动”,办理时间“不打烊”。同时,还规范了各项公交车辆业务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填报材料,为办事企业提供了清晰、完整的办事指引,提升服务品质。
(四)运用新技术、新装备。
《通知》提出,对备案车辆发放“深圳市公共汽车车辆识别码”,利用蓝牙4.0、车载OBU等技术,对公交车辆进行数字化标识,可实现电子车证稽查、辅助定位、无障碍导盲、服务评价管理等功能,有效提高了政府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该识别码的初始配置费用由政府承担,后续更新、补办、新增费用承担另行研究。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流程。
《通知》全面优化了各项业务的办理工作流程,对工作链条进行了合并、压缩,并以流程图的形式,分不同业务类型清晰地对工作流程进行了描述。
(二)明确工作时限。
《通知》以“即来即办”为目标,对满足条件的业务均实现“即时生效”。
(三)明确监督问责机制。
《通知》创新监管模式,加大“智能监管”力度,通过运用互联网管理系统,对公交企业操作规范情况及具体管理部门的监管动作进行统计分析,建立事中事后监督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