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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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20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背景依据
我市电动自行车基数大、范围广、源头杂,2019年1月1日至7月31日,深圳交警共查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125万宗,同比去年上升了16.45%。其中行人交通违法86万宗,非机动车交通违法39万宗,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6月26日,深圳交警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对外征求意见10日,通过邮箱、电话、传真等方式,将《通告》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涉电行业、市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群体意见(详见附件1),制定相关管理措施(详见附件2)。
二、目标任务
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我市电动自行车限行道路,减少电动自行车违法数量,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确保管理政策连续性。
三、主要内容
一、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限制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
1.城市快速干道:盐龙大道,宝荷大道,丹平快速路,沿河路(含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布心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春风路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月亮湾大道,龙岗大道。
2.城市主干道:深汕路,留仙大道,布龙路,笋岗路(含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以及福田区14个限行片区及87条限行道路;罗湖区4个限行片区及53条限行道路;南山区5个限行片区及88条限行道;盐田区38条限行道路;宝安区157条限行道路;龙岗区118条限行道路;龙华区63条限行道路;坪山区33条限行道路;光明区42条限行道路(详见附件3)。
二、对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抢修、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外卖等行业,以及运送桶装饮用水、瓶装燃气等单位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经统一载物托架和车身颜色,纳入规范管理后,不受上述限制行驶措施限制。
三、本期《通告》与上一期限行要求一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决的问题:
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五、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