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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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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94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4-17 00:00

名 称:关于《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4-17 【字体:

  1.《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由于我市存在大量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该类建筑是房屋安全的重大隐患源,《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活动,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也纳入管理范围。这一点与北京、杭州等地仅规范“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动”不完全一样。《办法》突出房屋安全的技术属性,淡化房屋的法律属性,将违法建筑的安全全面纳管,符合我市的现实需要。此外,房屋消防、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办法》从三个层次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一是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二是房屋权属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三是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房屋巡查责任。此外,当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明确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3.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及实际使用人的安全使用责任,使房屋在建设过程管理与建成维护管理的有效衔接,体现了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办法》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房屋;

  (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

  (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五)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六)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七)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4.建设单位责任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房屋安全隐患的保修和治理。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禁止性行为、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5.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哪些房屋安全责任?

  《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房屋共有部分的巡查、维护和修缮工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发现存在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如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行为等,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共安全。物业管理未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屋共有部分的巡查、维护和修缮等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6.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办法》对房屋安全使用的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实施以下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一)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四)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房屋修缮、改造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依法需要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委托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

  7.什么情况下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办法》规定了房屋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三)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

  (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因地下工程施工,或者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伤、严重腐蚀、裂缝变形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形。

  8.什么机构可以做房屋安全鉴定?

  《办法》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相关的检测资质、建筑结构检验能力认可证书、并具有满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求的、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检测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需由本机构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确认,该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提出,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由市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列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名录进行管理可以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

  9.危险房屋应该如何处理?

  《办法》第四章对危险房屋和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履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和义务。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证照。未采取解危措施或者解危措施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消除安全隐患,拒不消除的,街道办事处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进行妥善处置。房屋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搬迁和治理、解危。存在重大险情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告区人民政府。需要进行应急处置的,由区人民政府采取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规定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0.对于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近期各地发生多起幕墙安全事件,我市既有建筑广泛采用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因此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作为一章,突出其重要性。《办法》第五章对建筑幕墙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加强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修缮工作,并建立安全维护和管理档案。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以将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专业机构进行。正常使用的建筑幕墙应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1年后,应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一般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对经检查和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结论及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修缮,确保使用安全。建筑幕墙修缮应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11.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应急抢险过程中依法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限制使用或者关闭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与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二)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三)控制水、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四)使用或者拆除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人员撤离;

  (六)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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