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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4-24 【字体:

  一、政策出台背景

  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提出要“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建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2018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设立20亿元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金”。2018年8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下称《工作方案》)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根据《工作方案》制定。

  二、政策主要目标

  通过设立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放贷形成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良贷款总体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提高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撬动银行机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新增20%以上的贷款额度,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三、政策内容解读

  (一)风险补偿对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有关规定,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人民币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当期贷款总额合计以该企业项目首次进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为计算时点。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

  (二)风险补偿条件。

  纳入补偿的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同时,不良贷款项目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形成该笔不良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定义;

  2.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3.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含)。

  (三)风险补偿标准。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下:

  1.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总额(贷款总额以项目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五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2.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在1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3.该笔不良贷款属于贷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者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1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4.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四)补偿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明确了基本操作规程。资金池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工作。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加盟银行。资金池管理机构与加盟银行按照《实施细则》和《合作协议》开展风险补偿申请、受理、审核及拨付等工作。

  (五)监督与管理。

  《实施细则》第六章,设计了“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和“当年补偿资金撬动增量贷款的杠杆效应”三个指标,对加盟银行的绩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奖惩。

  在本章中,对业务主管部门、资金池管理机构和加盟银行的履职做出规范约束,保证资金池运营合规、安全、有效。

  (六)附则。

  依惯例,明确文件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四、政策主要亮点

  一是政策惠及面广。首先是补偿对象广,包含深圳辖区内设分行以上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其次是覆盖行业广,只要发生不良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就可以申请补偿;再次是涵盖贷款类型广,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都纳入补偿;最后是覆盖时期广,各银行自2018年1月1日后首次评定为“不良”的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均纳入补偿范围。

  二是补偿时点准。现行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多是在贷款被确定为“损失”后,再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事后补偿,虽然为银行分担了部分损失,但对于调动放贷积极性效果不大。我们将补偿时点放在银行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评定为次级类别时。提前介入,及时有效消除银行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压力,形成可预期、有保障的良好政策效应。

  三是补偿力度大。贷款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按照贷款总额从低到高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40%、30%和20%三档比例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四是政策导向性强。从补偿范围和标准看,鼓励银行向实体经济、向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服务,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企业。同时,对于首笔贷、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贷款模式,提高了补偿比例,鼓励银行创新业务模式,支持轻资产企业发展。另外,政策要求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能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50%,引导银行业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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