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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20 15:24

名 称:《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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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3-03-20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数据交易活动和数据交易市场主体行为、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通、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二、《办法》特点

  一是明确划分数据交易各类标的类型。针对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种类多样、形式复杂,市场客体难界定的问题,结合市场实践,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数据交易标的进行合理划分,明确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算法工具等具体数据交易标的类型,为规范数据交易市场、推动数据要素分类分级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二是率先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针对数据要素市场“确权难”问题,率先落实《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有关要求,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扎牢制度篱笆。

  三是创新构建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针对数据资源和产品“定价难”问题,创新提出依据数据质量维度、数据样本一致性维度、数据计算贡献维度、数据业务应用等多维度构建数据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充分激活数据资源价值,为建立完善数据要素定价机制、推进数据资本化进程筑牢基础。

  四是积极探索交易业务模式创新。充分发挥深圳区位和产业优势,率先要求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跨境交易业务以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对接资本市场业务,着力打造具备示范效应的数据交易场所,引领带动建设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

  五是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针对数据交易市场“监管难”、“多头监管”等问题,率先以制度形式明确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积极开展监管模式创新,保障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数据交易主体、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数据交易标的、数据交易行为、数据交易安全、管理与监督、附则共八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阐明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并对数据交易场所、数据卖方、数据买方、数据商、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定义作出解释。

  第二章:数据交易主体,共3条。主要明确数据交易主体类型及各类数据交易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共3条。主要对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职责和组织形式进行规定,并明确其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的禁止事项。

  第四章:数据交易标的,共5条。主要明确数据交易标的类型、数据交易标的上市要求、鼓励在数据交易场所内进行交易的标的类型,以及数据交易标的禁止使用情形。

  第五章:数据交易行为,共6条。主要是对交易准备、交易磋商、合同签订、交付结算等数据交易活动各环节内容作出规定。

  第六章:数据交易安全,共4条。主要对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数据卖方、数据买方、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建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共7条。主要明确了数据交易工作的监管部门及监管方式,对数据交易场所和数据交易行为的监管机制做出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办法解释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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