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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8 10:42

名 称:《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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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1-28 【字体:

  一、修订背景

  2019年9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正式施行,修改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部分内容和要求,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亟需进行调整和规范:一是《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深安监规〔2018〕5号,以下简称原《通知》)的文本内容及配套性文件未及时修订,部分内容同现行规定不相适应,需要予以调整;二是机构改革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不同单位受理的应急预案范围相应调整,需要予以明确。

  二、目标任务

  一是规范深圳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包括规范需要评审、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等;二是进一步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受理工作职责落实到相关部门。

  三、修订依据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

  (三)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粤安办〔2020〕96号 )

  四、主要内容

  (一)对需要评审的企业范围进行了较大调整

  原《通知》仅明确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相关化工企业,以及中型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修改后将范围扩大到以下六类企业:一是非煤矿山企业;二是金属冶炼企业;三是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四是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五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六是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需要备案的企业范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原《通知》仅明确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修改后将范围扩大到以下八类企业:一是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二是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三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四是非煤矿山企业;五是金属冶炼企业;六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七是建筑施工企业;八是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

  (三)对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单位进行了较大调整

  新增明确了原《通知》中未明确的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受理单位,包括以下五类: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二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三是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及登记工作;四是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五是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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