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2015年以来,国家、广东省又先后修订并出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社〔2017〕51号),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调整。为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和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开发残疾人特殊人力资源,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融合发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应当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
三、其他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残联发〔2018〕3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