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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21期(总第12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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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6-10 14:57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人社规〔2022〕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6-1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创业培训体系,规范创业培训管理,调动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积极性,推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深圳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创业培训体系,规范创业培训管理,调动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积极性,推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的各类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特色创业实训和创业能力培训。其中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规程和技术要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粤人社办〔2021〕26号)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  创业培训的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

  第四条  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以及特色创业实训的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创业能力培训的承办机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以下简称承办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创业孵化基地等多类型主体参与。

第二章  创业培训项目

  第五条  创办企业培训包括马兰花中国创业项目中的“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以及“创办你的企业(SYB)”两个课程模块,旨在通过一系列的课程培训,激发学员创业意识,了解和掌握创办企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每期创办企业培训班培训时长不少于80个学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六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指面向具有依托互联网创业的想法,或已经创办企业并希望企业互联网化的创业者开展的培训。通过理论教学、模拟训练等方面的教学,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思维,提升网络创业能力。网络创业培训时长不少于56个学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第七条  特色创业实训是指参加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培训,通过在创业场景中进行创业实践训练,提高创业者创业实操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特色创业实训时长不低于56个学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特色创业实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标准购买服务,委托创业培训机构开发一整套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技术要点)。每年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数不超过4个,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另行制定。特色创业实训项目验收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创业能力培训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每年的市场需求、产业发展规划等,确定培训项目方向及培训对象、时长和规模。承办机构根据方向自行设计课程体系、制作技术要点并实施培训。

第三章  定点机构遴选

  第九条  定点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从事培训业务2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组织人员和市场渠道;

  (三)近2年内未受过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四)承担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须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专(兼)职讲师。

  第十条  定点机构遴选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定点机构遴选通知。

  (二)申请。培训机构于遴选通知发布1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深圳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及认定登记表》(见附件);

  2.机构的管理架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等材料;

  3.培训方案、教学计划等;

  4.机构过往举办相关培训工作的主要案例和成果。

  (三)初审和复审。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培训机构开展现场考察,并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参加复审的培训机构名单,提交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定点机构名单。

  (四)公示和签约。拟定点机构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定点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以及终止事项等。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成立的,不予认定为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五)公布。定点机构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培训计划。定点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后续两季度的开班计划。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资金预算情况、过往年度开班情况等,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各区创业培训计划并分两批次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发布培训通知。定点机构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布的创业培训计划,向社会发布培训通知,明确培训名称、预计培训班次和开班时间、师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开班申请。定点机构在开班前,须提前7个工作日在广东省创业培训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上录入学员名册、课程表等有关信息,并提交开班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  培训过程监管。定点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创业培训技术要点和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建立培训台账并做好培训过程记录及考勤工作,通过省系统上传培训视频图片并完成培训过程验收。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考勤率不符合规定的学员不得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培训考核。定点机构在完成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系统向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库中抽取、委派2名创业培训讲师(除本机构授课讲师之外)开展考核,考核标准按有关技术要点执行。考核讲师劳务费为1000元/人/天,相关费用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特色创业实训培训考核按照特色创业实训技术要点执行,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证书发放。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广东省创业培训质量监控系统打印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根据创业培训的对象及培训项目方向,制定并发布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补贴标准和申领流程

  第十八条  定点机构免费开展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和特色创业实训,培训结束后按通过考核的人数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创业能力培训补贴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补贴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条  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补贴和特色创业实训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的分担比例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特色创业实训培训补贴市级承担部分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  创业培训的补贴对象为承担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或承办机构,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创办企业培训补贴2000元/人;

  (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2000元/人;

  (三)特色创业实训补贴2800元/人;

  (四)创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为1万元/人。

  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每年全市开班数不超过450个,特色创业实训每年全市开班数不超过50个,创业能力培训每年资助不超过100人。同一创业培训项目,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第二十二条  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请。定点机构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2.补贴申请表(可系统自动生成)。

  (二)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通过系统核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特色创业实训考核通过情况;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定点机构应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定点机构。

  (四)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定点机构;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机构评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开展定点机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定点机构的年度执行任务情况、培训效果,以及是否按创业培训技术要点组织培训并提供后续服务等内容,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评估程序。

  (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定点机构培训开展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评估通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评估通知,于每年11月组织辖区内的定点机构进行年度评估;

  (二)定点机构对照年度评估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于每年12月15日前出具年度评估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各区评估情况,出具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退出机制。定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一)认定为定点机构1年内未开展创业培训的;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创业培训补贴的;

  (三)委托、转包给其他非定点机构或个人开展创业培训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定点机构因上述(一)类情形被取消定点机构资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定点机构遴选;因其他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不得再次参加定点机构遴选。

  第二十六条  定点机构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创业培训补贴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其所领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核查、委托审计等方式,对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创业培训办事指南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及时将本区负责创业培训工作的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外公布,以便受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及认定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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