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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44期(总第1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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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2-27 18:05

名 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效期的通知

文 号:深发改规〔2021〕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效期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1-12-27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中物资储备领域市级政府储备粮费用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以及我市粮食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及应急动用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储备粮按任务来源分为责任储备粮与补充储备粮。责任储备粮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食储备任务而储备的粮食,补充储备粮是指我市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而储备的粮食。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委托具备较大规模粮食储备设施及能力的粮食企业承储,原则上选择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补。正常储备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责任储备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

  第五条  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仓库租赁费用、保管费(含财产保险费)、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实行市内外同一标准,储存于市外的责任储备粮调运至市内的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核算。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银行贷款利息标准+仓库租赁费用标准+保管费标准+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标准,品种分为大米(稻谷)、小麦(面粉)、其他原粮。

  (一)银行贷款利息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购入储备粮所需资金的贷款利息。

  银行贷款利息标准=粮食买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率。粮食买价按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深圳地区平均价格确定,其中大米(稻谷)用二等大米平均价、小麦(面粉)用三等小麦平均价、其他原粮用三等玉米平均价(下同)。

  (二)仓库租赁费用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所需仓库的租赁费用。

  仓库租赁费用标准=吨粮建筑面积×单位面积仓库租金。吨粮建筑面积参照《广东省粮食仓库建设指引(修订)》(粤粮仓〔2021〕80号)、《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确定,大米(稻谷)0.61平方米/吨、小麦(面粉)0.48平方米/吨、其他原粮0.45平方米/吨;单位面积仓库租金按照市住房建设局统计的深圳市上一年度物流仓储用房平均租金确定。

  (三)保管费是指与储备粮日常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员费、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费、检测费、保管损耗、财产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人员费是指承储企业为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人员费用标准=工资×(1+其他费用计提比例)÷人均保管量。工资取市统计局公布的深圳市上一年度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他费用计提比例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确定为53.49%。人均保管量参考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周边地市储备粮人均保管量确定为2250吨。

  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费指承储企业因承担粮食储备任务而支出的仓库改造、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的折旧摊销费用及运维费用。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费标准=折旧摊销费用标准+运维费用标准。折旧摊销费用标准=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吨粮投入资金÷折旧年限(6年);运维费用标准=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吨粮投入资金×2%。仓库改造及信息系统建设吨粮投入资金参照《广东省粮食仓库建设指引》确定为233元/吨。

  检测费标准=扦样比例×检测频次×检测单价。小麦(面粉)、其他原粮扦样比例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确定为1份/2000吨,大米(稻谷)扦样比例按照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要求确定为1份/500吨;检测频次按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确定(在库检测2次/年,入库、出库各检测1次),大米(稻谷)4次/年、小麦(面粉)2.4次/年、其他原粮2.67次/年;检测单价根据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储备粮质量检测单价确定,大米(稻谷)为1350元/份、小麦(面粉)为2910元/份、其他原粮2960元/份。

  保管损耗标准=粮食买价×损耗率。损耗率参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确定,大米(稻谷)0.15%、小麦(面粉)0.04%、其他原粮0.067%。

  财产保险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在库粮食购买保险的费用,财产保险费标准=粮食买价×0.12%。

  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消毒费、防化费等,费用标准根据市场平均水平确定为20元/吨。

  (四)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

  轮换费是指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轮换要求产生的港口相关费用、短途运输费、装卸费、包装和运输损耗。轮换费标准=(港口相关费用标准+短途运输费标准+装卸费标准+包装和运输损耗标准)/轮换周期。轮换费标准参考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港口相关费用标准60元/吨、短途运输费标准61元/吨、装卸费标准30元/吨、包装和运输损耗标准10元/吨。轮换周期大米(稻谷)1年1次、小麦(面粉)5年1次、其他原粮3年1次。

  轮换价差净值标准按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深圳地区平均价差确定。

  上述各项费用标准中,大米(稻谷)的费用标准取数均为成品粮实物量数据,在进行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核算时须折算成原粮,即大米(稻谷)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银行贷款利息标准+仓库租赁费用标准+保管费标准+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标准)×0.68。原粮与成品粮之间折率根据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折率确定(其中稻谷与大米之间为0.68,小麦与面粉之间为0.72)。

  第六条  第五条确定的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按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21年市级责任储备计划“成品粮轮换期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其他粮食轮换期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80%,且储备粮满库存状态的时间不得低于10个月”的库存要求核定。本操作规程执行期间,我市储备粮库存管理要求有调整的,承储企业的正常储备费用等比例调整。

  第三章  补充储备承储企业及储备费用的确定

  第七条  在有利于储粮安全、布局合理、监督管理、降低费用的前提下,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适当市场化、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补充储备粮承储企业招标。

  第九条  确定补充储备承储企业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与之签订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储协议期满前3个月,承储企业可提出续签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承储企业履约情况、承储条件等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条  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以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为上限,根据招标结果确定,承储期内不再调整。

  第四章  正常储备费用拨付及监管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年度正常储备费用=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年度储备计划规模,年度储备计划均为折原粮数。每半年预拨金额不超过年度正常储备费用的45%。年度结束后核拨全年费用,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年度预算指标后,及时将正常储备费用拨付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资金。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按以下程序进行预拨。

  (一)申请。承储企业根据年度承储任务,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测算应拨付的正常储备费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预拨申请。

  (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核定预拨金额,并向市财政局出具预拨意见。

  (三)预拨。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预拨意见开具拨款通知书,农发行深圳分行收到拨款通知书后及时将正常储备费用由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足额划拨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专户。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和委托承储协议,加强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的日常检查并开展年度考核,督促企业规范使用正常储备费用。

  第十五条  年度结束后,承储企业根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按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测算应拨付的年度正常储备费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结算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正常储备费用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储备粮相关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委托承储协议,结合市发展改革委日常检查及年度考核结果对承储企业进行审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开展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绩效评价,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应急动用费用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产生的应急动用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市财政局统筹解决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应急动用费用包括储备粮进销价差损失、应急调用的组织、运输、投放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指令承储企业降价或限价销售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对承储企业因此产生的应急动用费用进行补偿;指令承储企业随行就市销售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无需补偿。

  第二十条  因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而需要向承储企业拨付应急动用费用的,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拨付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我市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向承储企业拨付应急动用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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