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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41期(总第1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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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10-16 【字体:

深前海规〔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引入在香港取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的备案、执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专业人士的备案以及与备案相关的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专业人士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在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的专业人士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且仍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五条  专业人士备案申请时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初始备案:

  1.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2.香港身份证复印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复印件;

  4.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第2、3、4项备案材料应当提供中文版本,应当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二)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三)变更备案:

  1.变更备案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2.发生变更的备案材料复印件。

  第2项材料原件应当提供中文版本,应当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

  第六条  专业人士的备案申请由前海管理局通过e站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e站通服务中心接到专业人士备案申请后,应当场核对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需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初步审核(不含资料补正时间)。

  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门户网站对专业人士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并发放专业人士备案证书。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由前海管理局进行核查。前海管理局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情况复杂难以在上述期限内核查完毕的,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专业人士的备案有效期为5年,备案期满前90日内可申请续期。

  专业人士的备案信息资料若发生变更(含注销),应当在发生变更后9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九条  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执业,其执业范围应当与其在前海管理局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同。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制定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附表1),取得备案证书的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内按照本办法附表1对应的执业资格执业。

  专业人士在港澳地区的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视同于内地相关工程业绩和经验。

  第十一条  专业人士需要提供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受聘的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专业人士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前海管理局报告其在前海合作区的执业情况。

  第十三条  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执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人士的备案情况定期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的执业活动进行巡查,并将管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结果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十五条  专业人士未经备案执业,或超越备案范围或期限执业的,由前海管理局通报市、区住房和建设局,由其对专业人士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专业人士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备案或驳回其备案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专业人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将专业人士的相关备案情况和相关违法情况通报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抄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以下简称香港发展局),并由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前海管理局发现已备案的专业人士违反香港法律规定并受到香港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相关专业学会处罚的,有权对专业人士的备案情况及执业资格作出相应处理。

  专业人士有违法行为的和对前海合作区建筑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前海征信记录,通报香港发展局、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及相关专业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专业人士注册管理局,包括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香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香港规划师注册管理局、香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专业学会,包括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工程师学会、香港规划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等管理专业人士的各学会。

  第十九条  本文件生效之前,已在前海合作区提供服务但未备案的专业人士,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专业人士执业资格对标清单

  附件:1.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备案申请表(略)

  2.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延续备案申请表(略)

  3.专业人士在前海合作区变更备案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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