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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45期(总第10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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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7-12-05 【字体:

深府办函〔2017〕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工作机制,切实增强重点提案办理实效,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及《深圳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深圳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的确定、办理、督办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是指市各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提出并获立案,经市政府领导确定领衔督办的集体提案。

  第四条  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原则上由分管或联系相关工作领域的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事关全市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强,有必要由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就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分工安排与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加强沟通协商,并报相关市政府领导确定后,函复市政协办公厅。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根据提案内容确定主办单位,原则上不采取分办形式。主办单位根据提案具体内容明确会办单位,同时知会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第八条  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办理工作方案。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办理目标、办理措施、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协调等,报相关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同时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二)开展具体办理工作。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可采取协商座谈、情况通报、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办理工作。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的沟通,及时向相关市政府领导汇报办理进展,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重点集体提案办理协商会或民主评议会等。

  (三)办理答复。主办单位应在提案办理工作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事项复杂、无法按期答复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向市政协提案委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经同意后,主办单位应及时与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做好沟通说明,并组织力量加快推进办理工作。办理工作结束前,主办单位应征求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落实相关事项,完善办理答复。办理答复报领衔督办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主办单位应正式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同时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

  第九条  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的方式包括:阅批提案,指导提案办理工作;适时主持召开提案办理工作会,听取承办单位工作汇报和提案者意见建议;围绕提案反映的问题开展调研、考察和协商座谈等活动,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落实提案建议;出席市政协组织的提案办理协商或民主评议活动,与提案者沟通交流。

  第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加强与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的联系沟通,强化人民团体和政协界别重点集体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导和协调作用,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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