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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5期(总第10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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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7-07-05 【字体:

深人环规〔2017〕1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号)、《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标准是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柴油汽车;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牵引车是指符合GA802-2014中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规定的不具有载货结构,专门用于牵引半挂、全挂车的载货柴油汽车。

  三、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Ⅴ标准。

  四、2017年7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重型柴油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五、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重型柴油车(不包括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车型。

  六、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七、安装颗粒捕集器(DPF)的国Ⅴ及以上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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