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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4期(总第10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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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6-27 10:2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公告

文 号:深法制〔2017〕12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27 【字体: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告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2009〕10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9.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11.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2.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及个人(含参保人)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13.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8.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1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1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16.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7.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8.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19.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0.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25.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26.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27.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28.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9.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3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31.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3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3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123147

  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和《关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深编〔2011〕78号)的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以下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2.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3.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

  4.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的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123953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部分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对违反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并进行行政处罚和送达法律文书。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履行执法职责的,不在本委托执法职责和权限范围之内。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工伤保险条例

  6.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9.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0.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1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123147

  2.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12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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