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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3期(总第10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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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三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会计条例》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6-20 【字体:

第五十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会计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会计条例》的决定

(2016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等三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会计条例》(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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