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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期(总第9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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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6-00705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01-13 14:39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消防简政便民七项措施的通告

文 号:深公通〔2015〕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消防简政便民七项措施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1-13 【字体:

  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公安消防部门推进七项深化改革、简政便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简化部分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程序。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但不超过100米的办公楼的办公室(不含疏散楼梯、公共门厅和疏散走道),上述场所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简化为备案抽查。

  三、减少消防审批环节。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对于已经取得燃烧性能等级型式检验报告的材料,无须另外提交该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见证检验报告,减少申报材料。

  四、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再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五、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再要求集中培训。

  六、严格限制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凡是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需依法从重处罚的,应当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七、建立消防警民协调沟通机制。设立消防执法救济服务窗口和服务热线,受理市民群众有关对违反消防法规及上述六项简政便民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

  严禁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执法对象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消防中介机构或个人以承诺通过消防审批为由收取费用;严禁以提供图纸、盖章为名乱收费、指定消防工程公司和消防产品。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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