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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期(总第9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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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6-00705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1-13 14:37

名 称: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深民规〔2015〕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6-01-13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和民主议事”的原则,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开展以民主提事、议事、协商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议事活动。

  第三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的主要议事机构,是拓宽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一种有效载体,是社区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讨论平台,对促进社区居务公开,增强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居民议事会同时履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各区结合实际,参照《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一般由十三至二十七人组成,人员数量为单数(人数达不到或超过的,应事先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议事会设主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主召集人由社区综合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兼任,副召集人由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其他成员主要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农城化股份公司、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居民或居民代表、社区民警、外来建设者、楼(栋)长、辖区企业等单位推选产生。但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工作站任职的成员人数相加不得超过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非户籍居民较多的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非户籍居民。

  第五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通过居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居委会可提出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建议名单。

  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好选举阶段的各项工作,制订详细方案,包括候选人的确认、选举程序、公示公告等,选举的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换届后两个月内,由社区居委会重新组建社区居民议事会,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与社区居委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换届后新一届社区居民议事会成立前,由上一届社区居民议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履职突出、表现优异的,经社区居民议事会同意,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可予以表彰和给予荣誉奖励。

  第八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四)热心辖区社区建设工作且有一定空余时间。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不按要求履行职责或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成员情形的,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经社区居民议事会讨论决定,可取消该成员资格并按选举程序另行推选他人替补。对于成员迁出本社区或提出辞职,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一个月内按本规程有关规定重新推选产生。补选结果应当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社区主要出入口公告。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具体包括:

  (一)对涉及本辖区的社区建设规划提出意见建议,商议解决居民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事务的意见建议。

  (二)对本社区环境、卫生、文化、体育、治安、安全等社区公共事务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审议“民生微实事”项目。

  (三)对涉及驻社区单位、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商户等社区各类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事务进行商议。

  (四)对本社区各类组织的管理、服务及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反映社情民意和居民的需求。

  (六)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商议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事务。

  (七)其他与本辖区社区建设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议事范围: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内容空泛、抽象、笼统,不具备可行性和操作性的。

  (四)其他不宜列入议事的情况。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规则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至三次,每年议事会总计应不少于六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三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和社区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以及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第十三条 议题的提出。

  (一)提出议题的形式。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议题主要通过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等提议确定。有提议需求的社区居民和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社区工作人员领取《深圳市××区(新区)社区居民议事会提议表》(附件2),也可以在市、区民政部门、“社区家园网”网站表格窗口下载。

  (二)议题的收集。各社区应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和社区各类组织参与社区自治,向所在社区积极建言献策。除直接现场向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提交议题外,各社区应在辖区显眼位置设立“社区居民议事会意见收集箱”,并通过“社区家园网”、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多渠道为居民和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提议途径。

  (三)对拟提交审议的议题内容进行审核。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收集、登记社区居民和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委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议事规定范围的予以受理(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进行并案处理),将其确定为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议题。对不符合议事议题范围的做好情况反馈与说明工作。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提议人。

  第十四条 会议召集和议题审议。

  (一)社区居委会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相关会议议题材料通过纸质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送达与会成员,方便成员了解议题内容,提高会议效率。

  (二)社区居民议事会议由主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主召集人无法召集或主持的,可委托副召集人召集或主持。会议参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特殊情况,社区居民议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但实际参会成员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召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建议提议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政府代表以及社区居民代表参与商议或旁听。

  (四)会议应先审议上次会议未审议提案,再审议新提案及临时提案。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安排专人记录、整理议事情况。

  第十五条 居民议事会对需讨论表决的事项,须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议题的执行及分类处理机制。

  (一)属于社区职责范围内的,由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交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相应社区组织办理,并安排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具体跟进。一般情况下,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对特别复杂的议题,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说明原因,可适当延长时间办结,但不应超过四十个工作日。

  (二)属需要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的,由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十日内转交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安排,适时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

  (三)超出社区职责范围的,按程序报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并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跟进。

  (四)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协调力度大的议题,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也可同时向社区“两代表一委员”联系点反映,推动议题的落实。

  (五)对于社区居民议事会表决议定的事项,在执行中有较大变化的,相关机构必须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对所有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定事项的执行结果,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应通报全体社区居民,并通过社区家园网、社区居务公开栏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保障和监督事项。

  (一)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现有服务设施资源,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安排落实社区居民议事会议事场所,保障议事工作顺利开展。

  (二)社区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做好社区居民议事会各项工作,负责每月跟进和落实,同时认真做好议题提出、审议、表决、执行和监督各个环节的档案记录工作,保管好各个环节形成的视频影音、会议纪要、提议表格等资料,方便日后查阅。

  第十八条 各社区可按照本规程,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细则;不另行制定细则的,可直接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颁布后,各社区应当按照本规程,以居民(代表)会议等民主形式,通过本社区居民议事会的工作细则,包括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议事范围、规则和程序等,并选举和召集第一次社区居民议事会。

  社区的其他议事机构,如社区民意表达室、社区和谐共进议事会等,可与社区居民议事会合署,其程序和规则参照本规程进行规范。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议事会在议事中可适用本规程的《议事规则》(附件1)。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指引(2014)》(深民函〔2014〕4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民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有效期五年。

  附件:1.议事规则

  2.深圳市××区(新区)社区居民议事会提议表(略)

  附件1

议事规则

(示例)

  一、尊重原则:参加议事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应尊重会议主持人。

  二、中立原则:议事过程中,主持人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保持中立,不就讨论议题发表个人观点。

  三、不超时:应共同约定发言次数和每次发言时间(如每人发言次数控制在3次以内,每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等)。

  四、不打断:应尊重发言人,不得随意打断符合议事规则发言人的发言。

  五、不跑题:发言人发言内容应紧扣正讨论的议题,否则主持人有权纠正发言人。

  六、不攻击:讨论问题应就事论事,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使用文明用语,禁止质疑动机,不扣帽子,不贴标签。

  七、服从裁判:主持人应让议事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议事过程中,出现违反议事规则的情况,主持人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当事人应服从主持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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