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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办〔2014〕1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坚决纠正“一票否决”过多过滥问题,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我市“一票否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一票否决”考核事项
1.“一票否决”主要是在涉及全局性的业务工作考核检查中,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未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设定的目标或出现特定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作出的取消综合评先授奖、晋职晋级资格等的考核结果运用方式。在一般性的工作考核检查中,不得设定“一票否决”内容。
2.保留6项考核检查项目中的“一票否决”考核事项:创建平安深圳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查违共同责任考核、生态文明建设考核。
停止执行5项考核检查项目中的“一票否决”考核事项:污染减排考核、消防工作考核、殡葬事业发展目标考核、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考核、基层人民法院综合考核。
3.对保留的“一票否决”考核事项,有关单位要不断优化考核检查指标的设置,不得随意扩大考核范围、增加考核频次。对停止执行的“一票否决”考核事项,有关单位须在2015年4月底前完成对相关文件的修订。
二、严格规范“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审核程序
1.除保留的“一票否决”考核事项外,我市原则上不再增加“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确因工作需要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新增加或调整、变更考核检查项目并涉及“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由主办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纪委申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审核;在已批准设立的考核检查项目中,新设立“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由主办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纪委申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一票否决”考核事项,其相关条款无效。
2.提请以市委或市政府以及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对其中涉及“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内容表述从严审核把关,其他各级各部门印发的文件中不得自行设定“一票否决”考核事项。
3.申请新设立“一票否决”考核事项,应填报《新设立“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实施单位、考核检查对象、设立依据及必要性、考核检查周期、工作程序等。
三、加强对“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检查和结果运用
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不按批准方案开展“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一票否决”考核事项考核结果运用,一般由考核主体提出意见,其中否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的,由考核主体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委(党组)决定。
3.涉及“一票否决”的规范性制度和考核结果应同时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附件:新设立“一票否决”考核事项申报表(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