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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2期(总第9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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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5-006727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4 11:0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14〕9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15-01-14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深圳市“医疗卫生三名工程”政策措施

  为全面提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卫生质量,打造国际医疗中心,推进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市政府决定实施以引进和培育名医(名科)、名医院、名诊所为重点的“医疗卫生三名工程”,吸引一流医学人才和团队,支持高水平医院发展,营造集聚名医(名科)、名医院、名诊所的良好环境,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引进和培育名医(名科)

  引进一批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高层次医学团队,加大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和临床型人才的培养力度,优化医疗卫生人才结构。加强医学学术交流,快速提升学科发展水平。

  (一)引进高层次医学团队。

  引进团队分为三类。A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我市杰出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三位。B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三位。C类团队的学科带头人应符合我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认定标准,其团队专科排名全国前十位。分别对团队及其成员、输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或扶持。

  1.对团队的资助。

  (1)经评审引进的A、B、C三类团队,根据每个团队的工作需要,分别给予总额最高15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的资助。

  (2)资助经费按工作需要和进度,分期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筹用于引进团队的工作开支,主要包括小型设备购置、科研、临床技术开发、培训、研究生培养等经费,柔性引进成员的薪酬或津贴,学术会议费,相关工作差旅费及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3)引进的A类团队由市科技创新或发展改革部门授予“市级医学重点实验室”或“市级医学工程实验室”,并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引进的B类团队由市发展改革或科技创新部门授予“市级医学工程中心”,并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引进的C类团队达到“市级医学工程中心”水平的,经验收,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2.对团队成员的奖励或扶持。

  (1)人才安居。

  引进的团队成员被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下同)和临床医学人才(分为I类临床医学人才、II类临床医学人才,下同)的,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其中: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可申请租住免租金3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住房,或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4800元/月)。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仅有一套商品住房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下同),每年最高15万元、总额最高75万元。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款续发期间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下同)。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地方级领军人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申请租住免租金3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住房,或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3200元/月);申请购房补贴的,政府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总额最高50万元的补贴。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的后备级人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申请租住免租金3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或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2560元/月);申请购房补贴的,政府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总额最高40万元的补贴。

  符合相关规定的Ⅰ类和Ⅱ类临床医学人才可分别按100平方米、8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定向配租公租房,租金按照人才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购条件的,可由个人按规定另行申请购买。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租房补贴的,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享受过免租金入住政策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引进团队成员的人才安居政策适用《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属公立医院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3号)。

  (2)人才奖励补贴。

  团队成员被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分为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和临床医学人才的,如选择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可享受以下人才奖励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杰出人才可获得200万元人才奖励补贴。

  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可获得150万元人才奖励补贴。

  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Ⅰ类临床医学人才可获得100万元人才奖励补贴。

  后备级人才、海外高层次C类人才、Ⅱ类临床医学人才可获得80万元人才奖励补贴。

  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临床医学人才非全职在本市工作、但每年在深工作居住时间累计满183天的,属于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人才奖励补贴,并按实际在深工作时间折算。

  (3)薪酬政策。

  团队成员比照同行业相应的等级岗位定级定酬,或以协议确定薪酬。对其中的柔性引进人员,按实际在深工作时间折算薪酬。

  (4)学术研修交流及其他。

  符合我市医疗卫生人才研修政策和举办医学学术会议资助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团队成员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岗位聘任、医疗保健等,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对团队输出单位的资助。

  对向我市输出高层次医学团队学科带头人的原所在单位,按照团队类别、具体输出成员人数及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技术支持费。

  (二)科技创新支持。

  高层次医学团队承担有关科技计划和攻关项目,或承担科技基础设施、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或配套。

  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重大专项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支持。承建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支持承担各类广东省科技计划及项目。

  2.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建设市级工程中心的,予以300万元资助。承担我市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应用示范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承担我市科技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3.经市科技创新部门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

  我市通过公开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本科毕业学员6000元/月,硕士毕业学员7000元/月,博士毕业学员8500元/月。

  (四)医疗卫生人才研修资助。

  对列入全市医疗卫生人才研修计划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和医院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研修时间及地点予以资助。出国培训一年的,由同级财政按20万元/年予以补助;国内培训一年的,按10万元/年予以补助;满3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上述标准相应折算。

  (五)举办医学学术会议的相关资助。

  鼓励举办高水平医学专业学术会议。未来5年,每年安排200万元经费,资助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全球性、区域性、全国性的高水平医学学术会议。

  二、举办名医院

  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高等医学院校、品牌医院等优质医疗资源(以下统称合作方)和社会资本,来深独立或合作举办医院,引进一流的医院管理体系、医学人才和医疗技术,打造一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医院。

  (一)合作举办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合作医院)。

  1.政府投入支持。

  (1)政府承担合作医院的基本建设、初期医疗设备购置、初期信息化建设资金,并按照保障医院正常运营的基本配置标准,安排一次性开办经费。

  (2)向合作医院提供开业初期的运营补助。其中开业前准备期,根据医院经核定的人力资源配置规模和实际新增人员数量,参照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水平,予以定额补助;运营初期的新增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和基本运行公用经费,从开业时点起三年内,按上述经费的70%、50%、30%逐年递减补助。

  (3)合作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其工作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等因素核定补助。承担艾滋病、结核病等特殊专科专病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由财政根据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补助。

  (4)合作医院的非医方责任医疗欠费,由财政与医院按照6∶4的比例分担。

  (5)合作医院承担的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按照政府核定计划招录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开展医疗卫生人才研修、举办高水平医学专业学术会议、承担科研教学工作的,按我市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2.医院运行管理。

  政府根据合作医院的运营管理需要,为其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1)合作方享有合作医院内部运营管理的主导权,包括提名院长和主要副院长,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薪酬分配以及内部资源调配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2)支持合作方借鉴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3)支持合作方组建区域性医疗联合体或专科医疗联盟,发展整合医学,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推行团队式服务,探索符合国内实际、与国际接轨的医疗服务模式。

  3.医疗保险。

  合作医院开业之时即可取得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照医院规模和专科特点从优核定偿付标准。支持合作方开展“定额、包干、预付”等医保付费制度改革。

  (二)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

  全面开放医疗市场,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医疗机构、慈善组织、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来深举办高层次、高水平的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

  1.用地优惠。

  用地优先纳入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享受医疗用地地价优惠政策。

  2.财政补贴和奖励。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的,按照每床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本市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按每门诊20元/人次、每住院60元/床日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资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和20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医院。

  3.学科建设。

  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学科建设扶持政策。取得市级医学重点学科资格的,纳入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体系,予以相应资助。

  4.医疗保险。

  医院开业之时即可享受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按照医院规模和专科特点从优核定偿付标准。支持医院开展“定额、包干、预付”等医保付费制度改革。

  5.设备配置。

  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限制,可预先采购,再按照程序办理配置许可证。

  6.人才引进。

  引进名医和医疗团队、经核定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标准的,可适用我市现行高层次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本政策措施关于引进和培育名医(名科)的规定。

  三、集聚名诊所(门诊部)

  支持名医在深圳开设独立门诊部或诊所。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名医诊疗中心,支持社会资本提供医学检验检测、影像、药房等配套服务。政府在业务用房、医保定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师多点执业、名医引进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给予相应扶持。

  (一)放宽准入。

  取消医疗机构选址的距离限制。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名医诊疗中心可优先使用配额。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名诊所(门诊部)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协议,支持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专家到名诊所(门诊部)多点执业。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到名诊所(门诊部)执业。

  (二)医疗保险。

  名诊所(门诊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取得医保定点资格。鼓励名诊所(门诊部)与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列入商业健康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

  (三)价格政策。

  放开名诊所(门诊部)医疗服务价格,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名诊所(门诊部)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优惠价格。

  (四)人才引进。

  引进名医和医疗团队,经核定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标准的,可适用我市现行高层次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本政策措施关于引进名医(名科)的规定。

  (五)财政资助。

  符合《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标准的名医诊疗中心,适用《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扶持措施。各区在场地租赁、招聘名医和团队引进等方面给予项目扶持的,市政府对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奖励。

  (六)对口支持。

  名诊所(门诊部)可与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如有需要,可由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联系。名诊所(门诊部)的名医可采取多点执业等形式,参与三级医院临床带教和医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合作培养。三级医院与名诊所(门诊部)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联合创建重点学科、申请科研项目,并享受相应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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