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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6期(总第8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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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56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7-30 16:37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公规〔2014〕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4-07-3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我局对《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实施,2006年4月14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法)字〔2006〕267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5日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02 枪支配置、运输许可

  03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04 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05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06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07 工程爆破许可

  08 核发《保安员证》

  09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0 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

  1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2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1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4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5 机动车注册登记

  16 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

  17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8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19 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2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1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22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第七条、第十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四)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五)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六)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应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七)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起止地点、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居住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四)证明申请人或负责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现场负责维持秩序人员佩带的标志样品(复印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游行示威线路经过本市2个区以上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受理机关为主管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受理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所属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大队、基础办)受理,经过本市2个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受理;

  2.所属区公安分局分管局领导或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3.审批结果于举行日前2个工作日告知申请者。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

  1.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进行协商;

  3.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

  4.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一般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程序及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举行日2日前完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有效期仅限于该次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后方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枪支配置、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枪支配置、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配置: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的,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3.配置民用枪支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4.配置民用枪支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二)运输:

  1.经批准持有或配售、配购、调拨枪支弹药,且确需运输枪支弹药的;

  2.有符合安全的保管、运输方式、条件;

  3.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

  4.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配置:

  1.《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储存枪支、弹药的库房设计图及照片(原件1份);

  4.安全保卫制度及防范措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件,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运输:

  1.《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提供持有或配售、配购、调拨枪支的合法文件、单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书面说明运输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品牌型号等,并说明运输的时间、方式及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申请表》《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或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配置:

  1.狩猎场配置猎枪,由深圳市公安局受理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受理。

  (二)运输:深圳市公安局(在本省内运输且运入地为我市的)、运入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跨省运输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配置:由深圳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二)运输:深圳市公安局(在本省内运输且运入地为我市的);运入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跨省运输的)。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配置:

  1.狩猎场配置猎枪,报省公安厅审批,由深圳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向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报请深圳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3.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步枪的单位和个人,在配购枪支后30日内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运输: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配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枪支弹药配购证》,当次申请有效;

  (二)《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当次申请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民用枪支弹药配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向批准配置的公安机关申请持枪证件后方可使用;

  (二)取得《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路线进行运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购买剧毒化学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六条第二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二)提供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证明;

  (三)剧毒化学品使用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四)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五)有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措施;

  (六)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使用条件和工艺;

  (七)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

  (八)有设置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九)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使用。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原件1份);

  (四)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原件1份);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其他附件(如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排污许可证;消防部门的消防证明材料;剧毒从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设施情况;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治安保卫机构和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剧毒废物处置情况;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或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深圳市公安局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期限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上注明的品种和数量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使用、购买、运输爆炸物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使用: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二)购买:

  1.购买人应为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2.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提供了购买单位银行帐户、经办人身份证明;

  4.具有合法的用途。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运输:

  1.写明运输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2.承运车辆具备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资质;

  3.司机、押运人员经交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资格证件;

  4.提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进出口批准证明。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

  五、申请材料

  (一)使用: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其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的证明(原件1份);

  3.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符合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要求、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证明(原件1份);

  6.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的证明(原件1份)。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购买: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运输: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进出口批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6.交通部门核发的承运车辆、司机、押运人员具备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资质证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或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使用:市公安局;

  (二)购买:作业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

  (三)运输:运入地的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使用: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由市公安局决定;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由省公安厅决定;

  (二)购买:作业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

  (三)运输:运入地的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使用: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发证;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由市公安局受理、省厅审批、发证;

  (二)购买:作业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三)运输:运入地的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使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购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三)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申请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二)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按购买证上注明的品种和数量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

  (三)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路线进行运输。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二)申请许可方式:根据燃放或运输需要填表,向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燃放项目经过属地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

  2.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3.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4.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13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4修改)第二条。

  (二)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深圳市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申请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市政府批准项目同意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燃放单位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每个人的证件复印在一页纸上,按照人员顺序排列);

  11.其他附件(如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由深圳市公安局审批;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审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爆破员证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证、押运员证、安全员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所有的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归属于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经所在单位审查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并经深圳市公安局考核合格。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申请人的一寸免冠近照2张;

  (四)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书(原件1份);

  (五)经所在单位审查、培训合格,附考卷的考核合格证明。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不规定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破、安全、押运及保管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工程爆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爆破作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拟制了可行的设计、施工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分别出具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

  (三)签订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四)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资质证件;

  (五)专业爆破公司应持有《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企业);石场等自身采矿应持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企业);

  (六)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人员、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等;

  (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及其现场监理人员进行监理。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爆破作业申请表》(原件1份);

  (二)现场保管及退库人员登记表(不得少于2人)(原件1份);

  (三)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爆破设计施工合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石场自身爆破不需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设计、施工方案及其评估报告、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附爆破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照);

  (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证书(专业爆破公司用)(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采矿许可证(石场自身采矿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设计人员、工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二)其他附件:1.爆破作业项目事前定级意见材料(原件);2.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3.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相关证明材料;4.测震方案、报告材料等。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安部《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第5.1项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爆破作业申请表》《施工现场保管及退库人员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作业地的区公安分局或者深圳市公安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二)市公安局实地勘查场所后作出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分局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局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批准文书;按工期确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工程爆破方案经审批后方可从事爆破工程技术相关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核发《保安员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保安员资格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员资格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资格证的。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原件1份);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所在地派出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保安网(http://www.szguard.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派出所使用广东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受理报名,区公安分局保安管理部门负责考试费用收取工作。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考试报名:

  1.提供申请材料;

  2.在广东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申请人考试报名信息;

  3.采集指纹信息。

  (二)资格审查:不符合保安员资格条件的人员不予安排参加保安员考试;

  (三)交纳考试费用;

  (四)组织考试;

  (五)考试合格后,核发保安员资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后20日内核发保安员资格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保安员考试合格的发给保安员资格证,保安员资格证不规定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保安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本身不收费,资格审查合格参加考试的,收取考试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典当行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5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凭《典当经营许可证》,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获《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

  (三)有典当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

  (四)有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

  (五)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典当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特种行业(典当)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向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一年。证照到期前一个月,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典当业)许可证〉换证登记表》,并提供表中所列材料,审核合格的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为印章刻制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驻深机构、临时机构等单位各类印章的刻制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7项;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三)《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公布);

  (四)《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公布);

  (五)《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

  1.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拥有相应数量经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并要有保管库(房)或保险箱(柜)。

  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三条。

  (二)印章刻制:

  1.单位已依法设立或已批准设立(包括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凭证),需刻制公章的;

  2.单位组织机构已组成并确定法定代表人的。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1.特种行业开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治安责任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三条;《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二)印章刻制审批:

  1.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原件2份);

  3.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份);

  4.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签字加盖公章);

  5.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申请办理企业公章、财务章刻制的,须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出具由公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此外,不同情况刻制公章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章:

  (1)市(区)编制委员会文件、市(区)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事业单位还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刻制印章的申请报告(由刻制印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或加具同意刻制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2.其他组织申请刻章:

  (1)社会团体:市(区)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附印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刻章证明(原件1份)。

  (3)外地驻深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核发的《驻深机构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和刻章介绍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驻深代表处: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国内外企业代表处注册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市(区)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和卫生部门出具刻章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职工培训机构: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办学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市(区)教育局核发的《注册证书》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以上(6)、(7)项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须审核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8)党团组织、纪检部门等:成立该单位的上级党委团组织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党委、团委、纪检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不予刻章。

  (9)各单位的工会:市级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组织同意成立该工会的文件,刻章申请由其上级工会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记者站、杂志社、报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部门:广东省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及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成立该保卫部门的文件,市(区)公安机关内保管理机构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业主委员会: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宅主管部门出具成立该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如《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区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刻制公章申报表》(原件1份),当届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司法鉴定机构: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准予登记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合伙人证明材料,分别由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委出具的刻章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5)宗教组织: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登记证类别中为活动处所的,还需要到公安机关国保部门签署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刻章证明、居(村)民委员会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7)居(村)民小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刻章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刻章介绍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企业申请刻制印章:

  (1)新成立的企业:刻章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业务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申请刻制企业各部门章:企业成立该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个体工商户:经营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经营负责人签名的委托书及申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中方负责人办理,须出具由公证证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委托书、中方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印章刻制:《营业执照》、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董事会、监事会主席签名的刻章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4.报关章、报检章等专用章的刻制申请:

  (1)报关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报检章:在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的登记证明文件(如《报检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印章: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书、区以上市场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市场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

  (1)须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托管产品财务专用章:刻章申请由证监会或银监会,出具文件,证监会或银监会设立托管产品的批复、营业执照、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银行理财产品专用章:银监会或证监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基金会: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由区(包含)以上政府及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基金专用章:须提供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复文件,由文件中指定证券公司、银行凭机构的合法证照办理(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分支机构刻制印章: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总公司出具意见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总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印章:

  (1)图章式样为椭圆形,准予刻制企业标志,须刻英文印章的必须并刊中文。

  (2)有对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可刻制中英文印章。

  8.清算组刻制印章:

  (1)法院宣布破产清算:破产公告(法院颁发)、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出具刻章公函(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刻制公函(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企业自行清算:股东决议书(由法人、股东、董事签字)、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通知书》所指定的清算组组长本人到场办理(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临时性组织申请刻制临时印章:

  (1)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需持市(区)政府有关批文,由政府部门加具意见的刻章申请,印章样模须注明年限(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且为政府立项的,只许刻公章。基建单位需持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筹建许可证》;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需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他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

  (3)图书编委会:图书编委会视为出版社内的临时性、项目性机构,需提供成立图书编委会的决定文件、由成立该编委会的出版社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印章补刻:

  (1)企业补刻印章的:应当由企业法人代表到场办理补刻申请,提交法人身份证明材料、补刻申请、原公章备案回执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场签名确认。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须出具由公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企业破产清算组补刻印章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是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负责人或清算组组长提出补刻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补刻申请、原公章备案回执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当场签名确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补刻印章的:可以由该单位工作人员到场办理补刻申请,提交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材料、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的申请书、原公章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补刻原因及其相应要求:

  ① 因印章遗失补刻的,补刻申请单位应当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于2日后再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刻申请,印章审批窗口应当将其《遗失声明》剪切附于原“刻章登记卡”上,且遗失人应当制作自诉材料,说明遗失经过等情况,并由单位法人代表在自诉材料上签名确认;

  ② 因印章被盗、被抢补刻的,应先到派出所报案后,提供报案回执,并按照第1条的要求进行补刻。

  11.刻章登记卡的补办:补办申请单位在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印章刻制申请超时补办:

  企业初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经营许可凭证)后,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公章刻制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公章刻制申请的,应事先向申请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延期办理;对在2个月内不来办理公章刻制的,应当向申请机关作出说明,由法定代人签名确认,亲自办理;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须出具由公证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

  13.更换、注销印章或其他原因须缴交印章:

  (1)更换印章按首次办理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并提供原公章备案回执,同时收缴旧印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单位注销印章或其他原因需要缴交印章,须凭印章刻制登记卡、需缴销或注销的印章到发卡机关办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5号)。

  六、申请表格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深圳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印章刻制业)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二)公章刻制:无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向属地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公章刻制:凭有效文件向属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公章刻制:当日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第五条第一款第2、3项材料;

  (二)公章刻制:印章刻制许可批文15日内有效。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设立刻章业,从事刻章活动;

  依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二)公章刻制:申领《刻章许可证》后,方可凭《刻章许可证》到经公安机关许可合格的印章刻制店户刻制印章。

  依据:《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许可事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旅馆、旅社、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简称旅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为军队在本市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6项;

  (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第三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四)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六)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的卫生标准执行。

  依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表》(原件1份);

  (二)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回执,或房屋质量监测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结论(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周边环境说明书,内容包括周边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存在情况(原件1份);

  (五)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申请成立旅馆业分支机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旅馆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简历(原件1份)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原件1份);

  (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原件1份);

  (十)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的平面图(原件1份);

  (十一)企业内保组织备案回执或保安员聘请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表》,该表格可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或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属于各区公安分局辖区范围的由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受理;

  (二)属于专业分局管辖的由各专业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属于各区公安分局辖区范围的由各区公安分局作出许可决定;

  (二)属于专业分局管辖的由市公安局作出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属区公安分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辖区公安分局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安分局派出机构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公安分局;

  3.各区公安分局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属专业分局管辖的:

  1.申请人向专业分局提交申请材料;

  2.专业分局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公安局;

  3.市公安局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行业许可证》,有效期2年。在期满前1个月,旅馆应当向原发证公安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供第五条第(七)至(十一)项的材料。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设立旅馆,从事接待旅客住宿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二)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承办者应具有有关资质、资格。

  (三)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并应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承办者要提前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举办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承办者在与场所管理者签订协议后,需提前发售门票的,应提前到公安机关申请对该活动所使用场地的容纳人员数量、划定发放区域、缓冲区域或者出售门票数量等事项进行核准。经公安机关核准后,承办者方可印制和出售门票。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于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出席领导、活动具体流程或节目单(原件1份);

  (三)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复印件1份);

  (四)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原件1份);

  (五)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复印件1份);

  (七)活动现场、舞台平面图、效果图(原件1份);

  (八)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的证明;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十)交通疏导方案(原件1份)。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属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

  (二)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受理;

  (三)跨区举办的活动,由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属地公安分局审批;

  (二)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审批;

  (三)跨区举办的活动,由市公安局审批。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出具《深圳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深圳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深圳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仅限于该次活动,过期作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深圳市公安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举行活动。

  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许可事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和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助柜员机,离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离行式大堂自助柜员机)、金库(含保险箱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41项;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公布)第二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经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二)《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745-2008);

  (三)《银行金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3-2000);

  (四)《防弹复合玻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65-1997);

  (五)《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18-2004);

  (六)《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

  (七)《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565-1998);

  (八)《机械防盗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3-94);

  (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十)《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

  (十一)《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

  (十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8-2001);

  (十三)《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公通字〔1997〕52号);

  (十四)《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十五)《提款箱》(GA746-2008);

  (十六)《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GA164-2005);

  (十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十八)《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

  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的通知》(公传发〔2010〕211号)。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方案: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原件1份);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或备案回执(自助银行、自助设备无需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技防工程系统图、设备安装平面图、设施管线敷设图(标明用材)、监控室平面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包括现金柜台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省一级安防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盖单位公章);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盖单位公章);

  7.金库、保险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8.含安全协议内容条款的房产租赁合同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1份)。

  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二)工程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原件1份);

  2.《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建设单位“竣工章”的技防设施系统图、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和物防设施设计图(包括现金柜台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原件各1份)。

  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一)建设方案:《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二)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建设方案: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受理后出具回执;

  2.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并签名;审查未通过的,注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3.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收到专家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审批;

  4.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深圳市公安局根据领导审批意见,签发《准予施工通知书》或《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二)工程验收: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受理后出具回执;

  2.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工程验收工作;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工程验收审查意见并签名;审查未通过的,注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3.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收到专家组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审批;

  4.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深圳市公安局根据领导审批意见,签发《验收不合格通知书》或《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建设方案:15个工作日;

  (二)工程验收: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建设方案:《准予施工通知书》《不准予施工通知书》,无有效期限;

  (二)工程验收:《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方案:领取《准予施工通知书》后方可施工;

  (二)工程验收:领取《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许可事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5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条件: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增加准驾车型的其他条件:

  1.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3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

  5.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1.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2.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4.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5.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领驾驶证: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人近期免冠非制服一寸红底彩照5张。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

  (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五)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考试科或驾驶证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预约考试;

  (三)场地考试;

  (四)核发驾驶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由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考试地点在韶关官渡,学员考试合格后由学员所在驾驶学校负责将考试资料交回车管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考试合格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根据具体情况,驾驶证有效期分别为6年、10年及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8.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9.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10.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六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汽车类考试收费为每人480元,其中科目一每人70元、科目二每人130元、科目三每人280元;摩托车类考试收费为每人225元,其中科目一每人70元、科目二每人70元、科目三每人85元;机动车驾驶人第一次考试不合格,当场给予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要重新预约科目考试,重新预约补考科目收费标准按该科目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三条及粤价函〔1998〕330号、粤价函〔2000〕103号、粤价函〔2003〕188号、粤价函〔2007〕382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须年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15号 许可事项: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第五条;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第二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证明、凭证;

  (二)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三)申请机动车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

  (二)登记审核窗口受理申请;

  (三)刑侦验车窗口检验车辆;

  (四)车辆检验窗口检验车辆;

  (五)登记复核窗口复核资料,发放待办凭证,进口车辆需要进行核查;

  (六)发放号牌;

  (七)发放行驶证、登记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5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汽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6号 许可事项: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198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确有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制定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该施工方案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对片区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进行相应的交通评估;

  (四)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的、对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况,需进行公告;

  (五)许可证到期,但工程未完工,需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原件各1份);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7.境外企业的、组织及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还须出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道路交通疏解方案》(2份),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进度表;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工程期限;许可证放大牌设置图;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以上内容需详细地标注在交通疏解图中(附电子数据);

  注:交通疏解图的绘制要求:

  1.交通疏解图必须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绘制;

  2.交通疏解图中,需明确标注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结束后恢复的道路线形及附属交通设施(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监控设施等);

  3.交通疏解图需由申请单位(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五)《临时占用道路安全文明作业承诺书》(原件1份);

  (六)对于片区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出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原件1份);

  (七)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对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况,需提交有关公告材料(原件1份);

  (八)工程延期申请,需提供施工延期申请报告(原件1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管业务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信息网(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派员到施工地点勘察,根据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按要求对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材料齐全,交通组织疏解方案、疏解图纸按相关规定及要求确认无误后,逐级申报材料,按法定时间、承诺时限审核、审批;

  (四)经审批同意的,发放《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市交通运输委受理申请,依法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市交通运输委不再受理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属重大项目的则为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按实际需要占道施工的时间确认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取得《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即日起至有效之日止可以占道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7号 许可事项: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3项;

  (二)《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2.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其中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1999);

  4.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1.变更申请(根据具体变更项目提出);

  2.经管理单位批准;

  3.交回停车场许可证。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注销申请;

  2.经管理单位批准;

  3.交回停车场许可证。

  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社会公共类、住宅类停车场: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土地出让合同书、用地红线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政府划拨用地的,提供政府划拨用地证明;属于租用场地的,提供房地产租赁证明等)(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停车场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3.有效的资产证明(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

  临时类停车场:

  1.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属于集体用地的,应提供社区所属街道办出具的历史用地证明;同时提供用地单位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停车场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3.有效的资产证明(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

  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

  1.变更停车场管理单位:

  (1)双方管理单位变更申请报告(如一方有异议的,须进行公告)(原件1份);

  (2)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2.变更停车场责任人: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证明(原件1份);

  (3)责任人的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3.变更停车场车位数: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停车场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4.变更停车场地址门牌号码: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有关部门更改门牌通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5.变更停车场名称:

  (1)变更申请(原件1份);

  (2)相关部门变更通告或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6.停车场申请改变功能:

  (1)管理单位变更申请(原件1份);

  (2)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注销申请(原件1份);

  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停车场许可证(原件)。

  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表》《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变更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停车场地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信息网(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交通安全设施合格,核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二)变更经营性停车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无误的,核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三)注销经营性停车场: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材料齐全无误的,做出注销许可。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开办及变更:核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有效期限与场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二)注销: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开办: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后方可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二)变更: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停车场的内容;

  (三)注销:经批准后方可停办机动车停车场。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8号 许可事项: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我市道路禁止通行范围内通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六条第二项;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同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深圳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卡》;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剧毒化学品使用的证明;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四)驾驶、押运人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五)运输车辆具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彩色扫描件);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彩色扫描件);

  (二)托运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市安监部门核发的使用和管理剧毒化学品的资质证明(彩色扫描件)、市公安治安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卡》(彩色扫描件);

  (三)承运单位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彩色扫描件)、机动车行驶证(彩色扫描件)、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彩色扫描件);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彩色扫描件),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彩色扫描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彩色扫描件);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信息网(http://www.st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受理,深圳公安局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对于在本市范围内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方可按照通行证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运输剧毒化学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9号 许可事项: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一百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六万片以下、注射剂一万五千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超过以上数量的,需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二)购买单位须与供货单位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且需要跨市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三)购买单位须取得药监部门颁发的《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公安机关颁发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四)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需提供进口、出口许可证。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原件1份);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三)供货单位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供货单位为组织提供有效登记证书或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四)购买单位和供货单位法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原件);

  (六)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需提供进口、出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各行政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运出地的各行政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九、行政许可程序

  企业、组织填写好申请表格并备其相关材料后向主管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在法定工作日内核实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后,核发《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根据需要,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为一次有效,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企业、组织在依法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上注明的品种、数量和线路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0号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款第1点、第2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1.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2.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的规定综合评定〕。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公安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规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材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及各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受理的:

  1.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除设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及本款第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5.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深府〔2009〕189号)和《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2号)的规定,所有纳入并联审批项目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市重大投资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6.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受理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用途变更的消防设计审核时,设计文件包括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内容的,应当一并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应在许可意见中予以明确。

  (二)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实施除应由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

  依据:《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深公法字〔2011〕104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或者验收意见→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依法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无有效期限;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施工;

  (二)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1号 许可事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布)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达到消防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或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及各区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由市消防监督管理局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由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由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由辖区各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依据:《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深公法字〔2011〕104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申请人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2号 许可事项: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本许可事项中边防警戒区是指国家划定的毗邻香港陆地边境和沿海一线地区二十至五十米纵深的边海防地区。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5〕109号)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已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

  (二)已取得海洋、海事部门的用海许可;

  (三)具备工程建设相关资质;

  (四)严格遵守边防管理规定,自觉服从公安边防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申请材料

  (一)关于在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国土、海洋、海事等部门的用地、用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设计方案、图纸,用地、用海坐标图(原件1份);

  (五)建设项目使用车辆、船舶资料备案说明(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公安边防支队。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公安边防支队。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到施工地点勘察;

  (三)经审批同意的,出具边防警戒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边防警戒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边防警戒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方可在边防警戒区内施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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