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14年政府公报 > 2014年第8期(总第871期)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4-02-27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集中办理,并纳入跨部门协同系统(以下简称协同系统)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流程、全封闭、全监管”的总体要求,推进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健全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除转移下放、需现场检测监督和其他不适宜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办理的事项外,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窗口及审批事项,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进驻大厅,实行集中受理、办理。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认定以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目录为依据。
二、本通知所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事项名称、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申报材料、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简化和明确。各部门要严格按《目录》要求审批办理,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13〕30号)的要求及时调整,并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备案。市政务办负责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三、凡《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2号)中未涉及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参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时限或有关要求执行。
四、为推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审批督导,凡涉及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要分批纳入协同系统,实行封闭运行、全程监管。
(一)首次纳入协同系统运行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经办人应持社会投资核准(备案)通知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含项目名称、投资额、地址、申请单位等项目基础数据的文件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大厅西厅1、2号窗口)进行项目备案。市政务办指导项目报建单位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二)已纳入协同系统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重大项目证书到期后仍在协同系统完成业务办理,办理时限按《目录》要求执行。
(三)各部门应抓紧完成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协同系统的对接,实现项目基础信息、审批过程信息及结果信息数据实时交换。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申报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地点 | 收费标准 | 材料备注 |
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 | 1.申请表(附电子文本);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资本金证明文件,包括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银行开具的3个月时间内的存款证明文件,房地产项目提交专款专户存款证明; 5.房地产项目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还要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6.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和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7.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8.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l)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2份); (2)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2份); (3)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份,市人居环境委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可仅提交文号); (4)用地预审文件(2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 | 不收费 | 1.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4)节能方案分析;(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7)经济影响分析;(8)社会影响分析。 2.申报单位需在线填报,打印《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下载电子报盘。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电子报盘; 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4.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可从市发改委网站https://fgw.sz.gov.cn/下载; 5.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
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 1.申请表(附电子文本); 2.申请报告; 3.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需融资的项目提交融资意向书,需增资、购并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本金证明文件,包括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银行开具的3个月时间内的存款证明文件,房地产项目应提交专款专户存款证明; 8.房地产项目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还要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9.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和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10.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11.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l)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2份); (2)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2份); (3)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份,市人居环境委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可仅提交文号); (4)用地预审文件(2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 | 不收费 | 1.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4)节能方案分析;(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7)经济影响分析;(8)社会影响分析。 2.申报单位需在线填报,打印《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下载电子报盘。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电子报盘; 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4.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可从市发改委网站https://fgw.sz.gov.cn/下载; 5.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
3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 1.申请表(附电子文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本金证明文件,包括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银行开具的3个月时间内的存款证明文件,房地产项目应提交专款专户存款证明; 4.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 7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 | 不收费 | 1.申报单位需在线填报,打印《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下载电子报盘。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电子报盘; 2.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3.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可从市发改委网站https://fgw.sz.gov.cn/下载; 4.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上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
4 |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提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交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交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交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交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7.全资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交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拥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法律文件;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交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需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 不收费 | 1.申请表在商务部网站下载; 2.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a |
5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 1.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7.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交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9.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交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 不收费 | 1.申请表在商务部网站下载; 2.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
6 |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6.全资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交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2号窗口 | 不收费 | 申请表和深圳市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油库建设申请表在商务部网站下载。 |
7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改建、扩建(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 20个工作日(变更: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工程变更内容说明及相关图纸(原件2份); 6.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 20个工作日(变更: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如变更申请,需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改建、扩建(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原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6.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7.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原件2份); 9.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 20个工作日(变更: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专家评审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8.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
8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建设用地批准 | 临时用地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测绘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城管、轨道办等主管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4.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5.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6.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 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审议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以划拨或协议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水务、人居环境、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属城市更新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 5.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已预售的,还需提交预购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 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审议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9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准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的意见; 9.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12.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13.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5.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图设计图纸(2套,附电子文件1份);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6.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 7.临时建设工程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8.临时建设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临时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临时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临时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附电子文件1份);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修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6.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不得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设计的,需提交五分之四以上全体受让人的书面同意文书(原件); 7.修改已核准施工图的,应当提交原施工图核准文件(原件1份)。 | |||||||
建设工程施工图修改备案(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附电子文件1份); 5.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 7.修改已核准施工图的,应当提交原施工图核准文件(原件1份)。 | |||||||
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临时用地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图设计图纸(2套,附电子文件1份);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1.建设项目涉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建设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扩初设计文本(建筑部分)1套; 7.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 |||||||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0.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11.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交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2.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2套(原件)及电子数据1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0.建筑物标准地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交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2.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3.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市政类):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其图纸; 8.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原件1份)及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原件各1份); 8.按照相关约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复印件1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11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房地产预售许可 | 1.申请报告及房地产明细表(原件1份); 2.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1份); 3.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证(原件1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付清地价款证明(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加盖所属会计师务所印章的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说明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原件各1份); 9.商品房预售方案; 10.地名行政部门出具的命名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面积)(需盖地籍测绘大队公章); 12.提交该项目盖有“深圳市规划国土委与存档图纸相一致章(或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查档专用章)”及“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的建筑施工图(原件或复印件)1套,包括:总平面图(2份)、各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测绘报告采用的节点大样图、结构图等,另外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总平图备6张A3复印件; 13.分户汇总表(原件1份,须使用指定格式文本,盖公章); 14.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原件1份); 15.商业银行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项目资本金10%的存储证明(原件1份); 16.属于安居型商品房或限价商品房的,应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申请办理预售的相关书面意见; 1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20个工作日 | 各管理局 | 不收费 | |
12 | 地名命名核准 | 建筑物命名: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5.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交效果图及总平面图(原件各1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筑物更名: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宗地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5.建筑物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交效果图及总平面图(原件各1份); 6.原建筑物命(更)名批复书(原件1份); 7.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的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刊登因办理地名更改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 |||||||
13 | 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城市雕塑所处公共用地负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城市雕塑设计图、效果图或雕塑小样(盖章须齐全,原件3份); 5.创作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及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配套工程施工图(盖章须齐全,原件3份); 7.有关地点、基础、规格等专业材料(原件1份)。 | 20个工作日(重要雕塑及公共景观须组织专家评审或上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定项目,经雕塑办领导审批后可延长审批时限)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14 | 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市政管线接口审批: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室外接管(线)总图蓝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 7.给水项目,需提交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接燃气项目,需提交燃气接口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医院、工业等行业的排水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开设永久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开设永久路口的需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路口设计图(原件2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光盘1份); 7.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 20个工作日(开设永久、临时性路口,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7个工作日)。 |
15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 采矿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必须提交);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3.图件:(1)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原件);(3)复垦区体的复垦规划图(原件)(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及开采工艺流程图(原件); 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复印件); 5.项目范围拐点坐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原件); 7.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原件)。 | 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 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1.确实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仅提交不涉及土地复垦任务的情况说明(原件);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提交); 3.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4.附图:(1)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原件);(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原件);(3)复垦区体的复垦规划图(原件,应体现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4)建设项目位置图(原件)(建设项目提交); 5.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复印件); 6.项目范围拐点坐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7.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原件); 8.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委托函(原件); 9.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提交相应批复文件(复印件); 10.公众参与相关资料复印件;涉及土体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 11.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复印件); 12.项目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原件); 13.材料的电子光盘。 | 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16 |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 |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计方案图纸(2套,附电子文件2份); 4.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交中标通知书; 5.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建筑类): 1.申请报告(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或建设用地方案图; 5.招投标项目应提交方案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备注的属文物保护、口岸、国家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项目按规定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需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方案设计文本三套电子数据1份(文本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师专用章)。 |
17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出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核查意见(市政交通类)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图纸(2套,附电子文件1份);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 7.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18 |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 |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市政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及附图(原件1份); 4.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5.拟选址用地范围的总平面图和电子坐标。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筑类):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报建证明书及附图(原件1份); 4.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原件1份)。 | ||||||||
19 |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备案 | 1.申请报告(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 4.项目招标文件; 5.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6.属于邀请招标的项目,需提交被邀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创建筑师简历(需加盖单位公章);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函(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20 | 建设项目选址和预审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4.道路交通类项目需提交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件; 5.拟选址用地范围的总平面图和电子坐标。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21 | 受理和上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 5.项目按规定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资金证明); 6.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 20个工作日(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 ||
22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方案图; 4.发改部门有效的计划立项批文; 5.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6.宗地图; 7.属政策性住房用地的,应提交市主管部门的批文; 8.属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应提交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地价款缴交凭据。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市政府审议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 5.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文件(原件1份),已预售的,还需提交预购人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及内容变更: 1.申请表(原件1份); 2.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 3.转让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设计要点; 5.在建工程的,提交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和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 7.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8.已被查封的,提交查封法院同意转让的法律文书; 9.已出租的,提交租赁合同; 10.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专项决议、非招拍挂方式进行交易需提交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对受让主体的批准文件、交易结果文件。 |
23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核准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附件。 |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等)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24 |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30日) |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其各登记科 | 不收费 | ||
以划拨或协议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水务、人居环境、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 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时间) | ||||||
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凭证; 4.土地使用权转移证明文件。 | 20个工作日 | ||||||
土地使用权预查封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公安、检察机关做出的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或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做出的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 4.委托送达的文书,还需提交委托送达函。 | 5个工作日 |
25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房地产初始登记 | 房地产初始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即:竣工验收证书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6.竣工结算文件; 7.房屋测绘报告(包括: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及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现状测绘的,可不提交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8.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9.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证明; 10.已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正、副本)。 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 4.测绘报告及宗地图; 5.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或备案证明; 6.已备案的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文件; 7.规划确认文件。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30个工作日) |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其各登记科 | 不收费 | |
26 | 建设工程开工验线测绘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和桩基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总平面图或桩基平面图的电子数据1份; 6.宗地附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 | 10个工作日 | 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龙岗中队、坪山业务窗口 | 不收费 | ||
27 |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盖有规划部门的“查档专用章”、“与存档图纸一致专用章”红色原章的建筑施工图; 4.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建筑施工图的电子数据。 | 40个工作日 | 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龙岗中队、坪山业务窗口 | 不收费 |
28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做过预售测绘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核准并加盖“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图纸采用章(预售)的建筑施工图; 4.未做过预售测绘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核准且盖有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或“与存档图纸一致专用章”红色原章的建筑施工图; 5.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测绘)(原件); 9.建筑施工图的电子数据。 | 40个工作日 | 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龙岗中队、坪山业务窗口 | 不收费 | |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测绘: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原件1份)。 | 40个工作日 | ||||||
29 |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建筑图或竣工图; 4.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加盖来文单位公章);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加盖来文单位公章);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盖来文单位公章); 7.对于已有产权证,申请现状测绘或申请测绘产权证面积范围,必须具备明确产权界线。提交产权部门确定或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确定的产权界限(提交相关产权原件)。 | 40个工作日 | 市地籍测绘大队,宝安中队、龙岗中队、坪山业务窗口 | 不收费 | ||
3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件1份,附专家证书复印件); 6.以上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2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31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标注测量标志位置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平面图; 5.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设计图纸等资料; 6.属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还应提交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补偿方案。 | 20个工作日内 | 各管理局 (属地管理原则) | 不收费 | |
32 | 地质灾害项目登记备案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承接项目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个工作日 | 各管理局 (属地管理原则) | 不收费 | 所有文件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2份) | |
33 | 房地产变更登记 | 房地产变更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变更证明文件。 安居房换证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涉及权利人变化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各登记科 | 不收费 | ||
34 | 出具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方案核查意见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详细蓝图成果及图纸6套,电子文件2份; 6.设计单位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 20个工作日内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35 | 出具法定图则修改核查意见 | 法定图则个案修改申请: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土地使用权人为多人的,需提交全体权利人签名的共同申请书(原件1份)和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利害关系人需提交存在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4.法定图则调整方案,并详细陈述修改理由及修改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5.法定图则调整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能明确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公告和专家论证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出具法定图则修改核查意见 | 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5.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文本及研究报告(2份),光盘(1份); 6.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 7.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需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提交); 8.市规划国土委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非初次申报的提交)。 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5.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文本及研究报告(2份),光盘(1份); 6.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 7.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需进行历史用地处置的提交); 8.涉及产业升级的,申请人需提交市产业主管部门关于产业规划部分的批复意见; 9.管理局核发的关于规划初审意见的复函; 10.市规划国土委核发的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意见(非初次申报的提交)。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公告和专家论证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36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海域使用(初审、审核) | 海域使用权初审、审核: 1.申请表(原件4份);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原件4份); 3.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原件4份); 4.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资信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个工作日(不含海域使用项目公示及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 4.项目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 10个工作日(其中变更登记需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 ||||||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有关证明文件(转让协议、继承证明、调解书、更址更名证明等); 4.依法批准的变更,还应当提交变更批准文件; 5.海域使用权证书; 6.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海域使用权证书; 4.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5.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 10个工作日(其中变更登记需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37 | 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 | 1.申请表(提交1份,备份5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1份,备份5份); 5.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提交1份,备份5份); 7.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提交1份,备份5份); 8.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9.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10.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交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38 | 批准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及其他用地补办用地文件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测绘报告; 4.报建材料或规划确认文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39 |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 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环保、人防、水土保持、排水、道路开口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扩初设计文本(建筑部分)(1套); 7.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8.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光盘1份);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原件1份); 10.建筑总平面图和桩基础施工图设计(原件2套及电子数据光盘1份); 11.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提交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专有部分修改的,应提交专有部分买受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12.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交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市政工程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交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7.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需提交接收业主单位意见。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40 | 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开设永久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开设永久路口的,需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设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路口设计图(原件2份及电子数据光盘1份); 7.开设路口范围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 | 20个工作日(开设永久性、临时性路口的,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7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41 | 制作土地证书宗地附图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
42 | 制作产权证书宗地附图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4.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复印件); 6.土地证(复印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7-20号窗口 | 不收费 |
43 |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 1.申请表(原件3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3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3份); 4.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原件2份); 5.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的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意见; 6.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材料; 7.公众咨询表汇编;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等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2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号窗口 | 不收费 | ||
4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含投入试运行、投入生产或使用) | 投入试运行: 1.申请表(原件1份);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复印件4份); 3.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工艺流程图(复印件4份); 4.污染防治设施及厂(场)区的管网图(复印件4份); 投入生产或使用(建筑工程类): 1.申请表(原件1份,建设工程类);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餐饮功能的还要提交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 4.排水管理部门出具的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 5.环境监测报告;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复印件1份); | 12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号窗口 | 不收费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含投入试运行、投入生产或使用) | 其中:城市及小区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及垃圾填埋场等涉及处理设施运行验收的项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原件3份,生产类); 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4份); 3.在线监测仪器的验收资料(复印件4份); 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4份); 5.污泥及其它危险废物委托深圳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的合同(复印件4份); 6.环境保护设施及厂(场)区的管网图(应包括厂区雨污分流、处理站位置、总排放口位置等情况)(复印件4份); 7.车间主要产生污染的设备平面图和主要生产线的位置及数量(复印件4份); 8.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竣工工艺流程图(复印件4份); 9.排污口登记证(复印件2份)。 | 12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号窗口 | 不收费 | ||||
45 | 污染物排放许可 | 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3.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9号窗口 | 不收费 |
46 |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社会投资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表(加盖公章,原件1份); 3.交通或规划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和国土部门关于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4.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电子文档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7.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8.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需提交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个工作日(直通车企业8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交通运输委窗口 | 不收费 | 1.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 2.行政许可项目地点位于前海新区的,不适用本办法,执行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的实施办法; 3.许可到期后,如需延期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办理许可。 |
47 |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占用、挖掘道路 | 占用挖掘道路: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4.具有公路或市政道路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道路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2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5.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公路或市政道路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6.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加盖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7.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8.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9.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10.申请改造人行道的,提交改造设计方案(原件2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1.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 12.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交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3.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交保护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临时占用道路: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交通疏解方案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同时提交占用道路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仅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提交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营业执照、房产产权证明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核查申请表); 5.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6.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交保护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占用道路设置指示牌、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变压器房、环卫工具房、围合式管理围墙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5.临时建(构)筑物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2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6.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有关资质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7.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加盖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8.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复印件2份,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附电子扫描文件); 9.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10.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交保护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宣传牌等宣传物: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4.提交设置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5.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交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及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灯光景观、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等设施)日常养护作业: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养护合同(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4.日常养护作业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4.设计和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5.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1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6.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 7.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交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8.施工组织方案(原件1份,加盖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9.交通疏解方案(原件1份,交通疏解方案加盖编制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0.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同时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相应材料(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11.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交保护方案(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的: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4.设计和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5.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1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6.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材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 7.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交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8.施工组织方案(原件1份,加盖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9.交通疏解方案(原件1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0.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同时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相应材料(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11.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交保护方案(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 15个工作日 | 各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不收费 | 1.因管线、桥梁、涵洞等设施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 2.占用挖掘道路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区域路网平面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工程平面设计图、工程结构设计图、交通设施现状布置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道路修复设计图等; 3.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档的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段施工方案; 4.临时建(构)筑物的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工程总体设计图;工程平面图,应反映该工程项目在道路的具体位置、建(构)筑物宽度、交角、墩柱位置的平面布置和占用道路的用地范围、周围的地形、地貌、重要地物及与道路的相互位置关系;工程立面图,应反映该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净高、跨度、墩柱位置及其他占用道路用地范围情况;设置位置现场实景照片;设置效果图;其他说明; 5.临时宣传物设置方案包括设置的宣传物种类、样式、尺寸、设置起止时间等,场地位置图、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 6.日常养护工作方案包括符合相关规范、指引要求的施工标志设置方案、安全施工措施、养护作业车辆及机械设备(应有明显的作业标志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清单及照片,养护作业时间计划,养护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样式等; 7.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现状交通设施布置图及相应的设施方案设计图; 设施属跨越、穿越道路设置管线设施的,需提交:(1)具体埋设方案,包括管线图、线路分段埋设位置设计图、管线埋设结构图及有关说明;(2)线路工程架设设计方案,包括线路走向、线路距道路路面外缘最小距离、跨越道路位置、线路最小架设高度和杆(塔)设置位置等;(3)跨越道路的,还需提交跨越道路最小净空高度的依据(如有关线路架设高度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规定等)。 设施属跨越、穿越道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隧道、渡槽等建(构)筑物设施的,需提交:(1)建(构)筑物设施工程平面图(应反映该工程项目在公路的具体位置、构造物宽度、交角、墩柱位置的平面布置和占用道路用地范围、周围的地形、地貌、重要地物及与公路的相互位置关系);(2)建(构)筑物设施工程立面图(应反映该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净高、跨度、墩柱位置及其他占用道路用地情况);(3)建(构)筑物设施的结构设计图。 (转下页) (接上页) 8.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的。 注: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区域路网平面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工程平面设计图、工程结构设计图、交通设施现状布置图、管线分段设计图(包括线路各段埋设位置及数量、埋设深度、施工方式维修井位置等)、管线埋设结构图(地下管线布置横截面图)。 |
48 |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审批 | 1.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建设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4.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许可证编号); 5.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3套,文件图纸须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6.路口设计单位出具的路口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3套,文件图纸须由路口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7.路口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8.交通疏解方案(原件3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9.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文件(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0.开设路口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3份,附电子文件); 11.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交保护方案(原件3份,附电子文件)。 | 15个工作日 | 各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不收费 | 1.申请临时施工路口的,可不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提交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2.申请非临时路口的,需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3份,验原件);申请临时路口的,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3份,验原件); 3.路口设计文件包括路口设计说明书、路口平面设计图、路口竖向设计图、路口结构设计图、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道路恢复设计图、无障碍设施和盲道设计图等; 4.现场勘察、征求交警意见等环节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49 | 港口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 | 1.申请报告(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2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交通运输委窗口 | 不收费 | ||
50 | 交通设施设计审查(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含港口项目) | 方案设计: 1.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 2.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复(复印件1份)。 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文件和图纸; 2.立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复(复印件1份); 3.方案设计审查意见;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交通运输委窗口 | 不收费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相关的证照编号; 2.适用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主管的交通建设项目(公路、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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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交通设施设计审查(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含港口项目) | 施工图设计: 1.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 2.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3.概算批复(复印件); 5.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 7.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复印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交通运输窗口 | 不收费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相关的证照编号; 2.适用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主管的交通建设项目(公路、市政)。 | |
51 |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不含高速公路) | 1.申请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消防设计验收(若有); 5.工程建设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6.环保验收决定书; 7.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项目用地(海)规划许可; 8.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 15个工作日(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交通运输委窗口 | 不收费 |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指:发改委立项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方案设计意见、初步设计的许可(批复)、施工图设计的许可决定书(审查合格证)、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水保方案批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通知书、工程质量鉴定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开工许可(备案)手续。 | |
52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 1.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包括: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方案设计意见、初步设计的许可(批复)、施工图设计的许可决定书(审查合格证)、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工程规划许可、水保方案批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通知书、工程质量鉴定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开工许可(备案)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项目用地(海)规划许可等; 2.港口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3.有关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 4.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进出港口航道等级的证明资料;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资料,包括:消防设计验收(若有)、工程建设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环保验收决定书等); 6.对港口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 | 15个工作日(经竣工验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交通运输委窗口 | 不收费 |
53 | 市文体旅游局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审批 | 1.文物所在区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公文文本(原件3份,需明确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2.1:500(或以上)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单位提交,复印件3份); 3.加盖设计部门出图章的工程设计方案图及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考古勘探资料(涉及地下文物的必须提交)(申请单位提交,原件3份); 4.工程设计说明(申请单位提交,原件3份); 5.必要时提交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申请单位提交,原件3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7-69号窗口 | 不收费 | ||
54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 | 1.文物所在区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公文文本(原件3份,需明确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3.加盖设计部门出图章的工程设计方案图(申请单位提交,原件3份); 4.设计说明书(申请单位提交,原件3份); 5.必要时提交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等(申请单位提交,原件3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7-69号窗口 | 不收费 | |||
55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许可 | 1.文物所在区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公文文本(原件3份,需明确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2.勘察和设计方案(申请单位提交,原件3份); 3.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申请单位提交,原件3份)。 | 1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67-69号窗口 | 不收费 | 勘察和设计方案包括: 1.现状勘测报告,内容包括:历史沿革、历次维修情况;现状勘察情况详细说明;残损部位的力学报告和残损原因分析;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工程的技术措施和主要工具、材料,必要时提交材料试验报告; 2.维修工程的现状实测图,须符合制图标准,残破部位应描绘残破详貌,并标注量化说明文字,残破现状细部照片; 3.方案设计文件:加盖设计部门出图章的设计图纸;工程做法说明书; 4.工程设计概算; 5.必要时应提交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 1.加盖设计部门出图章的施工技术设计图纸; 2.设计说明书; 3.施工图预算; 4.必要时提交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 ||
56 | 市住房和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 | 1.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立项文件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符合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57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2.符合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法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招标机构成员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近五年内已自行组织完成招标的同类工程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1份); 4.拟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符合邀请招标法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拟邀请投标人的报名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58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 1.招标文件(3份,拟进行电子评标的,需提交纸质件2份,电子件1份); 2.送审标底(电子件1份,纸质件2份); 3.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纸质件3份)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59 |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 1.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审定标底(复印件); 3.中标人公示一览表(复印件,附电子文本); 4.施工招标提交施工投标承诺书、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 5.监理招标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投标承诺书和拟派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复印件,附电子文本)。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60 |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 1.建筑、暖通、给排水、电气照明专业全套施工图、计算模型及其报审文件和建筑节能计算书(附电子文本); 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需提交空调冷负荷计算书); 3.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报告书; 4.居住(公共)建筑需提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 5.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 7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61 | 市住房和建设局 |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1.申请表; 2.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表; 3.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附电子文本); 4.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及电子版节能计算模型; 5.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设计报审表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6.新建民用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 7.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0.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材料; 12.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2009年12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还需提交预拌砂浆的供货合同、发票和预拌砂浆检测报告(复印件); 13.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4.集中空调系统材料; 15.太阳能热水系统材料。 | 11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6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 | 1.申请表; 2.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核验证书(复印件); 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复印件); 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5.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复印件); 6.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复印件); 7.市政公用工程另需提交规划、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8.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提交批复文件文号); 9.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 即办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6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1.申请表(纸质版7份,电子版1份); 2.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纸质版6份,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纸质版6份,电子版1份); 4.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纸质版6份,电子版1份); 5.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初步设计文件(纸质版6份,电子版1份); 6.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纸质版6份,电子版1份); 7.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的,提交情况说明; 8.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 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64 | 市住房和建设局 |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 | 1.申请表(1份,复印件3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 3.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提交书面承诺(3份); 5.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交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8.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租用协议(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除外); 11.地铁规划控制区内建设工程,提交市地铁公司出具的同意建设的文件; 12.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另提交经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认定该工程为应急工程的认定文件文号及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13.如建设工程需使用砂浆的,应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原件1份); 14.工程发包范围内含土石方外运工程,应提交:施工承包商拥有正规泥头车队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或该承包商与正规泥头车队伍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协议(原件1份)(附该正规泥头车队伍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65 |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 | 1.申请表(1份); 2.现场搅拌混凝土或使用袋装水泥所需原材料的运输、技术质量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66 | 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 | 1.申请表; 2.项目方案(或初步设计)设计图(复印件,附电子文本); 3.项目用地南侧、东侧、西侧相邻建筑的立面图、平面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附电子文本); 4.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 5.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其他可替代太阳能供应热水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 1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67 | 市住房和建设局 | 新建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 | 燃气企业设立: 1.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5.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6.验资报告(原件1份)和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复印件1份); 7.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8.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姓名(附全体股东的签名文件,原件1份); 9.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11.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交电子文档); 12.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13.气质检测检验、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1.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场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 5.分支机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工伤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6.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分支机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1份,含生产、储存、运输、供应、设备、抢险、维修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从业人员教育制度和用户管理制度等可提交电子文档); 8.抢险维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1份)。 | 20个工作日(燃气企业分支机构设立:15个工作日) | 福田区振华路设计大厦1楼市住房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 | 不收费 |
68 | 市住房和建设局 |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 |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 | 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3.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时,其产权变更的,应提交国土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交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4.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5.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4.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5.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交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交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 1.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 (4)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变更的: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原件各1份); (4)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个人信息备案;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 | 工程名称变更: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提交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免于提交(原件1份); (4)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申请延期开工办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4)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第1至12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原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原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停工登记: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变更登记、延期、停工登记、复工申请及遗失补办 | 复工申请: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12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交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69 |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 1.申请报告; 2.承诺书; 3.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三维工程量计算模型(含施工图纸电子文档); 4.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及材料合同等工程材料; 5.施工许可证,开工、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6.中标通知书(施工、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8.送审结算价相对合同价增减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附书面分析报告,详细说明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条款变更、索赔及其他原因。 | 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45个工作日内; 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60个工作日内 | 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9楼市造价站造价审计科(909室) | 不收费 | ||
70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 | 1.申请表(原件1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合同。 | 即办 | 网上办理 | 不收费 | ||
71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1.记录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即办 | 网上办理 | 不收费 | ||
72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一、按照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指引,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自查表(原件签字盖章);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自查表(原件签字盖章); 3.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申请表(原件签字盖章); 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竣工验收自查表(原件签字盖章); 5.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汇总表(原件签字盖章); 6.民用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原件签字盖章); 7.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原件签字盖章); 8.燃气工程常见违反强制性条文项目检查报告(原件签字盖章); | 3个工作日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不收费 |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9.竣工验收参加人员名单;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条件核查表(监督人员核查签署); 1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条件核查表(监督人员核查签署); 12.建筑节能分部验收工程资料明细表(应提交相关附件的具体说明和提示); 13.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自查表(原件签字盖章); 14.建筑节能设计变更汇总确认表(原件签字盖章); 15.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结果自查表(原件签字盖章); 16.建设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条件核查表(监督人员核查签署); 17.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建设单位原件签字盖章); 18.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建设单位填写)。 二、按照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指引,需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土建专业: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签字盖章);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签字盖章);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原件签字盖章);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原件签字盖章); 6.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签字盖章); 7.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签字盖章); 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签字盖章); 9.截止竣工验收前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结果或报告(仅提交或第三方监测结论页复印件); 10.初验质量问题整改回复,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提交原文书及整改书面报告复印件); 11.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2.外门窗性能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3.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4.门窗幕墙所使用安全玻璃(须列使用部位、规格、数量清单并附产品合格证和品质报告复印件); 15.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6.竣工验收方案(原件签字盖章); 17.施工总结(原件签字盖章); 18.商品住宅(保障房)提交逐套验收方案和样板房(应为交楼标准)逐套检验资料一套(原件签字盖章); 19.商品住宅(保障房)逐套验收推算值须分户型提交并附计算过程与依据(原件签字盖章); 20.商品住宅(保障房)房号一览表(应按照单位工程分栋分层分别列出所有房间编号); 21.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附件明细表; 22.工程质量保修书(签字盖章复印件)。 | 3个工作日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不收费 | |||
72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设备专业: 1.单项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分包合同备案回执复印件; 2.初验质量问题整改回复,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提交原文书及整改书面报告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签字盖章,单项报建工程); 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原件签字盖章,单项报建工程); 5.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签字盖章,单项报建工程); 6.施工总结(原件签字盖章,单项报建工程); 7.质量评估报告(原件签字盖章,单项报建工程); 8.竣工验收方案(原件签字盖章,单项报建工程); 9.照明系统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0.低压配电电源质量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1.风管系统的漏风量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2.通风空调工程各风口的风量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3.通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4.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5.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16.空调工程室内温度检测报告(仅提交结论页)。 燃气专业: 1.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分包合同备案回执复印件; 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签字盖章); 3.燃气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签字盖章); 4.燃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签字盖章); 5.竣工验收方案(原件签字盖章,单项报建工程); 6.初验监督文书所述质量问题整改回复(提交原文书复印件及整改书面报告原件); 7.燃气工程初验意见(复印件); 8.燃气工程初验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复印件); 9.设备材料检测报告(复印件); 10.焊接检验报告(复印件); 11.密实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12.试压报告(复印件); 13.重大设计变更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14.逐套验收资料(原件签字盖章)。 | 3个工作日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不收费 |
73 | 市住房和建设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 | 1.申请表(原件);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4.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 | 即办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住房建设局窗口 | 不收费 | ||
74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申领 | 1.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4.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5.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交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6.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交书面文件原件2套,复印件1套),其中:应提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复印件3套);设计计算书、地质勘查报告(原件各1套); (3)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 (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 (5)提交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需提交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 8.根据相关文件,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如建设工程需使用砂浆的,应提交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原件1份); (2)工程发包范围内含土石方外运工程,应提交:施工承包商拥有正规泥头车队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或该承包商与正规泥头车队伍签订的土石方运输协议(原件1份)(附该正规泥头车队伍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土石方外运时需通过限行路段的,还需提交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住建局窗口 | 不收费 | |||
75 | 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 | 1.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表、隐蔽验收记录及符合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材料统一用表(深圳版)相应内容的表格; 2.材料、产品出厂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 3.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总结(评估报告)。 |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由监督人员确定中间验收时间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不收费 | |||
76 | 单位燃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1.自查表; 2.相关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合格文件; 3.有关供气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查检测报告。 |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和建设单位商定竣工验收时间 |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 不收费 | |||
77 |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测委托程序 | 1.咨询并填写委托单; 2.提交工程概况、装修情况及建筑施工平面图等材料; 3.确认检测数量、检测项目、检测费用; 4.交纳检测费用,预约检测时间; 5.现场准备工作完成后,通知进场检测; 6.配合现场采样、检测工作。 | 当场受理 |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不收费 | |||
78 | 工程结构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委托 | 1.登记表; 2.提交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提交质量问题的有关情况; 3.缴纳检测鉴定费用; 4.按检测鉴定方案做好现场准备工作; 5.配合现场检测工作; | 当场办理 |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不收费 | |||
79 | 基桩及地基基础检测委托 | 1.填写委托登记表,签订检测协议书; 2.提交设计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材料,查看工程现场,制定检测方案; 3.现场条件具备,通知进场检测; 4.配合现场检测工作; 5.检测完毕七个工作日后,交纳检测费,领取检测报告。 | 当场受理 |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不收费 | |||
80 | 材料、设备、构配件检测委托 | 1.填写检验委托单(一式2联); 2.样品管理员核对委托单及样品,验证见证卡(见证送检适用); 3.到收费窗口交费,并领取报告凭证(委托单第2联)。 | 当场受理 |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不收费 | |||
8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凭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窗口办理缴费。 | 即办 | 市住房和建设局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 不收费 |
82 | 市住房和建设局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 | 1.申请表(4份);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 3.包含项目竣工面积、结构类型信息的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材料; 4.工程投标预算书中涉及基础和墙体部分的内容(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缴款收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 | 15个工作日 | 市住房和建设局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房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 不收费 | |
83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凭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窗口办理缴费。 | 即办 | 市住房和建设局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房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 不收费 | ||
84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返 | 1.申请表(3份); 2.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登记表;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4.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一次性提交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合法发票(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5个工作日 | 市住房和建设局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房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 不收费 | ||
85 | 深圳市预拌砂浆备案 |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在职证明; 4.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运输设备清单;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拌砂浆型式检验报告; 6.预拌砂浆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7.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含)以上发放能力证明材料; 8.销售合同(复印件)、销售情况统计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施工单位使用情况反馈意见(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 自受理之日起经现场核查后15个工作日内 | 市住房和建设局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 | 不收费 |
86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 | 1.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电子文档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87 |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原件1份); 5.施工用水节水措施方案(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88 |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建设项目正式用水计划审批)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执照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与用水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现场照片、产品合格证等)以及用水节水设施专业咨询机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5.由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年用水总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89 |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可行性研究: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 6.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1份); 3.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交)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90 |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91 | 取水许可 | 1.申请报告(4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 3.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4.取水地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5.退水水质的承诺书(原件1份); 6.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92 |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申请报告(1份); 2.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原件3份); 4.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原件3份);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1份); 6.涉及第三人利益,与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93 |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4份,电子文件2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5.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及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 6.涉及取水项目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初步设计: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6.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94 | 市水务局 | 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 1.申请报告(1份); 2.拆迁或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工程设计图纸(2份); 3.涉及拆迁或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1份); 4.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市政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1份); 5.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6.包含上述1、2、3项电子文档的光盘(1份)。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95 | 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 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类: 1.申请报告(1份); 2.建设项目排水工程设计图纸(1份); 3.建设项目周边现状市政排水设施勘察技术报告和图纸(各1份);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7.包含上述1、2、3项电子文档的光盘(1份)。 施工临时排水方案类: 1.申请报告(1份); 2.施工工地临时排水设计图纸(1份); 3.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施工排水内容(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6.包含上述1、2项电子文档的光盘(1份)。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96 | 城市排水许可 | 经营类: 1.申请表(1份); 2.城市排水勘察表(1份); 3.排水平面图(1份); 4.水费缴纳通知单(复印件1份); 5.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6.包含上述1、3项电子文档的光盘(1份,B类排水户不需提交第3项内容)。 施工类: 1.申请表(1份); 2.施工工地临时排水竣工图纸(1份); 3.雨、污水水质分析报告和水质检测制度材料(原件各1份); 4.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工期内容(复印件1份); 5.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6.包含上述1、2、3项电子文档的光盘(1份)。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97 | 市水务局 | 排水设施验收 | 建筑工程类: 1.申请表(1份); 2.建筑工程排水竣工图纸(1份); 3.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 4.施工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6.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7.包含上述1、2项电子文档的光盘(1份)。 市政工程类: 1.申请表(1份); 2.市政工程排水竣工图纸(1份); 3.排水管渠内部电视(声纳)检测技术报告和影像资料(1份); 4.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1份); 5.施工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8.包含上述1、2项电子文档的光盘(1份)。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
98 |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 | 1.申请报告(1份); 2.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设计图纸(1份); 3.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 4.包含上述1、2项电子文档的光盘(1份)。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水务局窗口 | 不收费 |
9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 即办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市场监管局窗口 | 不收费 | |
100 | 市城市管理局 | 征用占用林地 | 1.广东省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材料清单; 2.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各1份); 3.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城管局窗口 | 不收费 | |
征用占用林地 | 4.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决定机关为省林业局的,由申报单位向辖区街道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街道办出具;决定机关为国家林业局的,由申报单位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区级人民政府出具);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区以上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工作方案,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补偿方案(复印件);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状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现状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申报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 7.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 8.申请表(决定机关为省林业局的,4份;决定机关为国家林业局的,5份); 9.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 10.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2份); 11.征用占用林地台账; 12.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城管局窗口 | 不收费 | |||
101 |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 1.申请表(2份); 2.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3.新建项目类需提交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项目用地的合法批文以及市发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 4.开设人行、车行路口类提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5.绿地改造类需提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 6.位置示意图和现场照片或施工图(2份); 7.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 8.住宅区或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木迁移或砍伐,应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机构或树木所有权人的书面意见; 9.改变用地红线(性质)的需提交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地界测绘技术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 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市政府和现场核查时间,现场核查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城管局窗口 | 不收费 | 1.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18条道路和中心区范围内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各区(新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区域内需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需先征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位置示意图需能进行现场范围准确定位,同一行政许可由多地段组成的须分别具体标明地点、面积、范围等。 | |
102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5.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6.防雷产品检测报告; 7.防雷产品合格证; 8.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9.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10.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气象局窗口 | 不收费 |
103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人员资格证书; 5.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 6.防雷装置竣工图; 7.防雷产品检测报告; 8.防雷产品合格证; 9.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0.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需提交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查验后出具的查验确认书。 | 7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气象局窗口 | 不收费 | |
104 | 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4.施放气球资质证; 5.本次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6.使用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充灌的,提交气体来源证明、危险气体运输许可证和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 | 2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气象局窗口 | 不收费 | ||
105 |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4.法人资格证; 5.人员登记表; 6.有关人员资格证; 8.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9.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10.自制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提交危险气体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气象局窗口 | 不收费 | ||
106 | 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出具意见 |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含拟采取的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措施)(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气象局窗口 | 不收费 | ||
107 | 市气象局 |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 1.申请表; 2.项目建设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1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市气象局窗口 | 不收费 | |
108 |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 人防工程报建拆除审核(人防工程拆除) |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拟拆除和补建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各1份,附电子光盘)。 | 8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窗口 | 不收费 | 表格可在市应急办网上下载打印。 |
109 | 人防工程报建拆除审核(方案报建阶段自建免建) |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扫描光盘1份); 5.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6.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附电子光盘)。 | 6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窗口 | 不收费 | 1.表格可在市应急办网上下载打印; 2.建筑设计方案图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方案中应有每栋单位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 | |
110 | 人防工程报建拆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仅限自建项目) | 1.申请表; 2.人防地下室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初步设计文件(各1份,附电子光盘); 3.深圳市民防地下室建设意见征询单或人防工程建设复函(复印件1份)。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西厅大厅21号窗口 | 不收费 | 表格可在市应急办网上下载打印。 | |
111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扫描光盘1份); 5.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 6.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1份,附电子光盘)。 | 6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窗口 | 不收费 | 1.表格可在市应急办网上下载打印; 2.建筑设计方案图盖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章,方案中应有每栋单位各层的建筑面积明细列表。 | |
112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改变功能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深圳市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手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原防空地下室竣工图(建施图、结施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光盘); 7.拟变更防空地下室平面图及相关说明(附电子光盘)。 | 1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1号窗口 | 不收费 | 1.表格可在市应急办网上下载打印; 2.申请报告应包含工程地点、地下室建筑面积、层数、工程改造对结构影响的说明。 | |
113 | 市档案局 | 地下管线查询 | 1.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总平面图。 | 1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3号窗口 | 不收费 | |
114 | 城建档案专项验收 | 1.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材复印件,验原件。 | 1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3号窗口 | 不收费 | ||
115 | 工程档案移交进馆 | 1.建设单位出具的移交该项目工程档案的公函或是委托工程总包单位移交工程档案的授权书及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办理移交进馆通知书; 2.建设单位的审查意见。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3号窗口 | 不收费 | ||
116 | 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1.申请表;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消防局窗口 | 不收费 | |
117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7.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消防局窗口 | 不收费 | ||
118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消防局窗口 | 不收费 | ||
119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1.申请表; 2.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施工许可文件; 6.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消防局窗口 | 不收费 | ||
120 |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 1.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7.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 20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消防局窗口 | 不收费 | ||
121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 |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还须出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交通疏解方案(2份)及征求意见表(原件1份,附电子文本); 5.临时占用道路安全文明作业承诺书(原件1份); 6.对于片区域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提交交通评估报告(原件1份); 7.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对通行影响较大的,提交有关公告材料(原件1份); 8.工程延期申请,提交施工延期申请报告(原件1份)。 | 5个工作日 |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窗口 | 不收费 | 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进度表;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工程期限;许可证放大牌设置图;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以上内容需详细地标注在交通疏解图中。 注意:交通疏解图的绘制要求: 1.交通疏解图必须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绘制; 2.交通疏解图中,需明确标注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结束后恢复的道路线形及附属交通设施(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监控设施等); 3.交通疏解图需由申请单位(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