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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5期(总第8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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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4-00632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28 00:00

名 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交规〔2013〕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4-01-28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有关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以外的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市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协议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年。”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5日起施行。《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3年12月4日

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中途站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候车座椅(凳)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等场站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含改造,下同)、运营、维护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西部、东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交通运输局(以下统称辖区交通局)和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属社会公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相关建设、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基本要求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全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管理。

  市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改造、运营、管理和维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公用事业、招投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有相应的办公、经营场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机构、章程和营运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技术力量;

  (五)具有与建设、维护和管理相适应的维护队伍;

  (六)依法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社会投资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本规定从事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在约定期限内经营公交中途站相关服务设施。

  第九条  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深圳市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SZDB/Z 12—2008)及市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及标准,开展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因地段条件不同有所差异。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及经营者建设的公交中途站的所有权归政府。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就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事宜签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以外的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市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协议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年。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标的数量、位置、相关标准或规范、经营期限、有偿使用费、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服务设施的移交、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依据《协议》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市财政统收统支,并专项用于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从事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将相关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在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完好移交给市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第十四条  公交中途站设置需要调整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因拆除、迁移、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等原因调整公交中途站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迁移、改造、拆除必须符合有关公交中途站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因道路改造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原因需要拆除、迁移、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服从,并配合做好相关施工工作;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有关单位予以补偿。

  非因社会公共利益拆除、迁移或其他原因损坏公交中途站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个人给予赔偿。

第三章  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和公交中途站设置规范设置公交中途站。

  第十八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样式、规格、标准、建设期限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施工,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  有条件修建候车亭的公交中途站,公交站台、站架和候车亭等服务设施应当一体化建设。

  第二十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建设竣工后,辖区交通局对本辖区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应按需要保持通电明亮,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站牌。

  第二十二条  公交中途站必须统一配备标志牌,标志牌上应载明候车亭编号、规格、建设单位、站点名称、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公交站架上安装或更新站牌,站牌必须载明途经该站点的公交线路号、线路所属企业简称、线路起终点、途经道路、途经站点、服务时间、发车间隔时间、票价等内容。

  公交站架仅用于安装站牌和站名牌。符合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公交站架,在确保满足安装站牌和站名牌且方便乘客清晰辨认的前提下,可张贴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公交候车亭和公交站架发布广告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交中途站的广告牌位须预留不少于25%的公益广告位置。

  第二十六条  公交中途站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由市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地段、统筹安排并组织制作,经营者应当服从安排并无偿发布。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或其他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符合有关标准和《协议》的约定,完好无损、清洁、无乱张贴及服务良好,为市民提供安全、良好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考核办法及《协议》,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考核办法及《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划及核定位置、标准等要求擅自建设、改造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在7天内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损坏、擅自关闭、拆除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或将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挪做他用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深交〔2006〕7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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