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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7期(总第8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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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3-006138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07-24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

文 号:深办发〔2013〕7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3-07-24 【字体: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粤办发〔201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控财政支出增长

  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形成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从严从紧控制财政支出,不断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努力减少年度预算调整事项,坚决纠正一些部门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从2013年开始,1—2季度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追加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确需新增的工作事项均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年初预算规模内统筹调剂解决;对突发事件、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工作事项导致单位预算年度经费出现硬缺口的,原则上可在第3季度集中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相关经费;第4季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财政收支矛盾,确保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二、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一)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精神,建立我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行为。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各预算单位不得超编购置车辆。要通过调整安排逐步消化超编车辆,同时对预算单位超编车辆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有计划地处理,逐年减少超编车数量,直到彻底杜绝车辆超编问题。存在超编车辆的单位在解决本单位车辆超编问题以前不允许新购车辆。鼓励各预算单位新购车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

  (三)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租赁行为。除全市大型活动、会议、外事活动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短期租车外,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租车。2013年对各预算单位(含挂靠的临时机构)租用车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合同到期的原则上不再续租,合同未到期但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租用的车辆应一律予以清退,大幅压减车辆租用支出。从2013年起财政部门要定期将各预算单位租用车辆情况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严格控制借用公务用车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者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五)切实降低公务用车油耗定额标准。结合我市公务用车“绿色出行”相关规定,从2013年起单车用油月定额按原标准下调30%,大幅压缩车辆燃油费用支出。

  (六)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各预算单位应定期将单车燃油费用、维修保养费用等在单位内部公示,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用车考核评价机制。

  (七)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渠道。各预算单位定编车辆运行维护费用应在基本支出中严格按标准核定安排,进行单列和封闭管理,规模总控;非定编车辆运行维护费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并实行规模总控。

  (八)大力压缩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13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较2012年实际执行数压缩10%,今后年度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三、严格公务接待管理

  (一)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公务接待应坚持务实、节俭、有利公务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接待制度,不得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禁止使用公款购买香烟、高档酒和礼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公务接待应严格申报审批程序,提倡自助餐,控制陪同人数。

  (二)大力压缩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实行总规模控制,各预算单位在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之和不得超过支出控制数。2013年公务接待费支出较2012年实际执行数压缩20%,今后年度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四、严格因公出国(境)管理

  (一)落实规模总控。各预算单位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一般性因公出国(境)经费,在预算编制、执行时应严格按照市外事部门批准的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在2013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比2012年实际执行数压缩5%的基础上,严格落实规模总控有关要求,今后年度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二)统筹经费管理。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在严格执行按规定比例压缩之后规模总控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从当年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规模中统筹15%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各单位增加的临时出访任务。

  (三)实行双重控制。市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与市外事部门沟通协调,编制年度预算时,提早将各预算单位当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规模报送因公出国(境)计划预审工作小组,作为其预审各单位出国计划团组批次和人数的依据。出国团组应根据所到国家、人数、天数等情况严格按国家标准核定经费,在不超过各预算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控制数的前提下,市外事部门将审批确定的出国计划及时反馈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最终核定各单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指标,并在预算中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实时监控。

  (四)实施绩效考核。市财政部门、外事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强化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因公出国(境)活动结果反馈制度,检查考核各单位取得的实际效果,并以此作为下年度各单位出国计划预审的参考依据。市审计部门必要时应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五、严格会议管理

  (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各预算单位要在年初编制会议计划(指需租用场地或者发生饮食住宿等费用的会议),其中通过项目经费安排的会议应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特别是举办我市一类会议和承办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会议的,必须事先报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规范和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推进会议定点管理改革,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经费预算,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者视频会议形式。各单位要按照定点和就近原则安排会议场所,不得到旅游点召开会议,不得将本市会议安排到市外召开,市内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严禁将个人消费的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

  (三)规范在深举办的国际性会议管理。在深举办国际性会议应切实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服务,在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多领域合作的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厉行节约有关要求,举办国际性会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适当控制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国际会议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要求,切实规范国际性会议管理。

  (四)严格控制庆典、会展、论坛等活动。各预算单位应在年初编制相关活动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并送财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核备案。高交会、文博会、物博会等大型展会要在往年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经费。举办论坛活动必须事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制发各种图册、刊物、宣传片和纪念品。

  (五)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除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的检查评比活动外,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相关活动申请经费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六)大力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原则上各预算单位2013年会议数量比2012年减少10%,会议费支出总额较2012年实际执行数压缩10%,今后年度会议费原则上保持零增长。

  六、严格日常办公管理

  (一)规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渠道。原则上在项目支出中不安排单位办公所需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办公费等。非本单位日常运转所开支的专项性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办公费及临时机构、新开办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开支上述费用应通过项目经费专项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支出单独安排。

  (二)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从2013年起,各预算单位赴外地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时间不得超出会议通知要求,且不能绕道前往会议地点以外的地方;严格控制赴外地进行考察调研等活动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在外地参加展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人数及时间应严格按照相关活动方案进行安排。

  (三)切实加强公文印刷管理。推行双面用纸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公文印制数量。各预算单位禁止使用铜版纸、蜡光纸等高档纸质印制文件资料。

  (四)切实压缩公用经费支出。各预算单位2013年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比2012年压缩5%(不含医院、学校),今后年度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5%安排。

  七、严格机构编制和工资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撤销已完成任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综合约束机制,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在编制和领导职数内配备领导干部、录用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经费和工资。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坚决制止自定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或者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一律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资金并追究责任。

  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福利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核拨经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名义、方式乱发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擅自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

  八、建立厉行节约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制,把开展厉行节约、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内容。财政部门要定期将各预算单位的“三公”经费等厉行节约、严控经费支出情况报告市政府。凡“三公”经费支出超出年初预算控制总额的部门,原则上下年度不得新增项目预算,且超支额要相应抵减下年度预算。市、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压缩、降低和削减的经费情况逐项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市本级各预算单位提出的上述各项严控措施,各区(新区)应参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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