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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前海〔2013〕5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3月18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0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深港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项目扶持计划及调整计划;
(二)审定重大项目的扶持方案;
(三)审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试点项目应具有公益性、功能性、先进性、示范性等特点。
第五条 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金融业。围绕跨境人民币业务、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要素交易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中介服务领域开展的有利于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项目。
(二)现代物流业。围绕供应链管理、国际综合贸易、物流增值服务、物流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开展的有利于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形成高端物流新型业态集聚的项目。
(三)信息服务业。围绕信息传输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内容服务领域开展的有利于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项目。
(四)其他领域。促进现代服务业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支撑现代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的项目;促进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升现代科技标准化应用水平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财政部、商务部重点支持的新型服务业创新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试点项目,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开设申报管理平台。
第七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财务状况良好;
(四)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试点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八条 试点项目应当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注册在前海深港合作区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项目;
(二)注册在本市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单位申报的服务于前海深港合作区的项目。
扶持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同一项目在试点期间内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扶持,或已获得中央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3年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十条 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项目采用技术介绍,申请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四)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利息支付凭证;
(六)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报批流程: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市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前海管理局就申报单位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前海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该评审不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评审通过的,由市前海管理局根据评审报告提出项目扶持初步方案;
(五)市前海管理局就扶持初步方案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市财政委审查通过后,由市前海管理局对拟扶持的试点项目编制扶持计划,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重新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再纳入扶持计划;
(八)项目扶持计划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九)项目扶持计划经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由市前海管理局向申报单位下达批复,并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有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对试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可根据需要,要求试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细化的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收到试点项目批复通知书后,每月向市前海管理局提交试点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前海管理局及时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市前海管理局商市财政委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抄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试点项目完成后,市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审计(该评估审计不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形成绩效评估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未能按期完成试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前海管理局说明理由。对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督查
第十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不定期对试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前海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截流、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有上述行为的,市前海管理局将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取消实施项目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