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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民规〔2011〕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民政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02 收养登记
03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01号 审批事项: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一、审批内容
遗体入深安葬审批。
二、设定依据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异地死亡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运往本市户籍所在地;
(二)非因烈性传染病去世遗体;
(三)非腐臭遗体。
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遗体入深安葬申请表》(原件1份);
(二)死者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遗体入深安葬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丧事承办人出具相关申请材料,填写《遗体入深安葬申请表》;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决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核准同意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
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同意,遗体方可入深安葬。
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登记事项:收养登记
一、登记内容
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4.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前述第1项(3)、第2项(3)、第4项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7.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前述第1项(3)、第2项(3)、第3项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不满14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人年满30周岁。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材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1份)。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一并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原件1份)。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原件1份)。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1份)。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原件1份)。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
(1)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2.申请人为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时:
(1)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3.申请人为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时: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4.申请人为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时: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5.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时: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除上述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单人相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依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收养登记申请书》,该表格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决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收养登记的决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九、登记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决定—→颁发证书。
(一)提出申请: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申请受理机关(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申请;
(三)审核决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颁发证件: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告期限60日)。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收养登记证》,无有效期限。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领取《收养登记证》后,收养关系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审批事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一、审批内容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二、设定依据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深民办〔2009〕39号)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原件2份);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深圳市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1份);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原件1份);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原件1份)。
(二)福利企业申请用工情况变更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认证机关重新认证的《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5.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1份,申请当月或前一个月的记录)。
(三)福利企业变更《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
2.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六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第二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7〕33号)第一条、第二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九、审批程序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1.申请企业向深圳市民政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深圳市民政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深圳市民政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3.深圳市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并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
(二)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
1.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且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提出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
2.认定机关自收到申请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在《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表》上签署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的意见并退还申请人,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同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
1.福利企业变更工商和税务登记后,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向认定机关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
2.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退还企业,同时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依据:《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十、审批时限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依据:民政部《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企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后,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二条。
十三、收费
无。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五条。
十四、年审或年检
认定机关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福利企业应当每年接受年检。
(一)福利企业于每年的2月28日前向认定机关报送年检申请材料;
(二)认定机关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除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外,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三)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逾期不申请年检或年检材料不齐全的企业,视为年检不合格;
(四)认定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通知形式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将通知抄送主管税务机关、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盖年检合格和深圳市民政局章后退还企业;年检不合格企业,将被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
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