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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8期(总第7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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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5108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1-01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地方燃机电厂顶峰发电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10〕7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地方燃机电厂顶峰发电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0-11-01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深圳供电局:

  《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地方燃机电厂顶峰发电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地方燃机电厂顶峰发电方案

  为全力保障我市电力供应,切实提高全市燃机机组发电积极性,参照省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燃气燃油加工费收取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4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补充我市电价调节金(以下简称电调金),专用于补贴我市地方燃机电厂的顶峰发电。特制定本方案。

  一、收取范围及标准

  对全市除居民用户以外的所有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具体根据用户实际发生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022元收取。

  上述燃气燃油加工费标准不受峰谷电价和功率因素影响。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优先对顶峰发电的燃气机组进行补贴,燃油机组作为应急机组在全市缺口超过40万千瓦才允许调用。

  三、加工费管理

  (一)燃气燃油加工费由深圳供电局代收,经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后,立即拨入市财政电调金专户,按电调金用途和有关审批程序,实行专款专用。

  (二)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燃油(气)机组发电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54号)对燃用现货LNG9E机组、燃用重油9E机组的具体电量补贴,由市科工贸信委根据各机组发电电量情况制定补贴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会签报市分管领导审定后,从市财政电调金专户拨付补贴资金。

  四、加工费税收

  深圳供电局代收的燃气燃油加工费在税务机关按17%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有关规定,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燃气燃油加工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六、其他

  以上方案由市科工贸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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