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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规〔201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查抽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抽样人员根据既定的抽样方案和抽查任务对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抽取样品提供检验的行为。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领域抽取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流通领域抽取的样品原则上按规定向企业购买。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二章 抽样工作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抽样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条 抽样工作可依法委托承检技术机构按要求开展。由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的抽样工作,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应当按照执法人员要求予以配合。
第六条 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前出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开具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抽样工作:
(一)无市局监督抽查任务的;
(二)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抽样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根据市局制定的抽查企业数量,合理确定受检企业,确保抽查样品的代表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并由参与抽样的执法人员、抽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条 现场抽样和备份样品要进行登记、确认、拍照,对被抽查同一批次、型号、规格商品的货源、数量、存货量、存货地点、销售量等情况进行查验,并制作《现场抽样记录》。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所需备份样品原则上由承检机构带回,也可以封存于受检单位处保管。
第十二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
受检单位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辖区分局报告,辖区分局执法人员应按程序启动执法程序,对拒检企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进行破坏性检测的工业品在检测后样品全部报废,检测结束后,由承检机构出具报废证明和清单,提交市局财务部门核销。
其他非破坏性检测样品,经检测合格,属购样的,按规定移交市公务仓;属取样检测的,检验合格的,受检单位凭《抽样单》退样;检验不合格的,凭辖区分局《退样审批单》退回受检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不予退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生产领域抽样
第十五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七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四章 流通领域抽样
第十八条 在商品监测中,应当合理确定经销被监测商品的批发经营场所(集贸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或专营专柜店)、个体经营商店分布比例。
第十九条 被监测人需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对无照经营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样品要求包装完好。过期商品不抽样,按销售过期商品处理;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不抽样,按假冒伪劣商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备份样品保存在被监测人经营场所的,应要求企业填写《备份样品保存保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上级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