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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10-004817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1 00:00
名 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恢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通知
文 号: 深建材规〔2009〕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资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200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45次常务会议修正)和《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散字〔2002〕57号)等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市恢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专项基金由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和袋装水泥使用者负责缴交,其征收对象为:
(一)水泥生产企业。
(二)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四)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其他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
二、征收标准
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应缴交专项基金1元;水泥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应缴交专项基金4元。
三、征收机关
市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建设局。
四、征收办法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缴款通知书》;
2.到项目报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市属项目在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缴款并领取缴款收据。
(二)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水泥总量的计算:
1.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项目,可参考投标书中水泥预算总量进行计算;
2.工程预算文件未明确水泥使用总量的,参考以下方法计算水泥总量:
(1)6层(含本数)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0吨计算;
(2)7层至16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3)17层至36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0吨计算;
(4)37层(含本数)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算;
(5)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0吨套算。
(三)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五、返退办法
(一)申请办理返退“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款项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未超过60天;
2.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量为总量的70%(含本数)以上;
3.按规定使用了预拌砂浆;
4.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
(二)在市住房和建设局、盐田区建设局、罗湖区建设局、福田区建设局、南山区建设局以及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报建的建设工程,到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办理返退手续;在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其项目报建属地主管部门办理返退手续。
(三)办理程序:
1.原缴款单位填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并由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质监部门签署《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登记表》;
2.原缴款单位向原征收机关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3.20个工作日后,退款申请单位到业务办理机关领取退款审批意见并办理退款手续。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应提交的材料: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一式3份;
2.《深圳市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情况登记表》(可网上下载,主要由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填写);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4.已预缴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核原件;
5.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购买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6.购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合法发票复印件,核原件。
(六)下列情况不予办理专项基金返退:
1.逾期不申请退款的;
2.使用散装水泥比例未达到总量70%的;
3.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
4.以提供虚假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专项基金的。
六、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二)预交专项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不予退回的专项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