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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5期(总第6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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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0-02-01 【字体:

深无线电〔2010〕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通知》和《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通告》2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2007年6月,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通知

(2004年1月12日)

深无办发〔2004〕4号

  为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研制、生产、安装各种无线电干扰设备。未经依法批准,已研制、生产的应立即停止研制、生产;已经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三、我办将依法开展对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和电波频率监测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行为。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通告

(2005年11月28日)

深无办发〔2005〕110号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生产各种类型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的规定,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或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不得在我市生产(以外销为目的除外)、销售、使用和刊登广告。

  三、设置、使用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的,必须立即拆除;造成航空干扰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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