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9年政府公报 > 2009年第38期(总第672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9-004729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10-20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2009〕115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城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深圳市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的意见
市城管局
近年来,我市城市照明快速发展,特别是公共机构管理的设施量增加很多,用电量增长很快。2007年全市公共机构管理城市照明数量超过40万盏,用电量约3亿千瓦时,超过全社会用电量的0.5%。市政府一直重视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不少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比较薄弱,城市照明低效率、高能耗、光污染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的意识有待加强。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推广绿色照明,建设生态城市,促进我市城市照明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照明亮化、文化、美化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内涵,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建办城〔2006〕48号)等文件精神,在全市公共机构全面推广城市照明综合节能措施,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的节能水平。
本意见所称城市照明,是指由功能照明、景观照明所构成的城市户外公共照明。其中,功能照明包括道路、里巷、桥梁及隧道等的照明;景观照明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装饰照明、城市广场照明、市政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绿化照明、城市雕塑照明等。
综合节能强调照明功能的实现,全面考虑照明效果、节电率和全寿命等因素,适时适地采取适宜的节能措施。其核心有四点:一是系统性。在确保照明效果的前提下,着眼于整个城市照明系统的总体节能效果,与特区内外一体化和道路照明设施完善工作统筹考虑;二是过程性。节能工作贯穿于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的全过程;三是针对性。根据现场情况采取节能措施,不同情况区别应用,提高经济回报率;四是指标性。以光效和照明功率密度两个国际通用的指标来保证照明产品高效节能,设施布置节约合理。
二、工作目标
(一)以2008年底用电量为基数,现状城市照明每年节电5%,3年(2009-2011年)累计节电15%。
(二)新建城市照明全部采用高效节能产品,道路照明严格控制功率密度值,快速路、主干路照明功率密度值比设计标准降低5%。
(三)整合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推广专业管理机构设计论证和专项验收制度,落实节能措施,实现长效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现状城市照明节能措施。
1.调整路灯供电点分布。
合理调整路灯供电点布局,停用用电过少的路灯专用变压器,使变压器在经济负载状态下运行,降低供电损耗,减少电费支出。变压器平均负载率2009年底前达到55%,2010年底前达到60%,2011年底前达到65%。按照上述指标制定年度路灯专用变压器调整计划。
2.路灯供电点安装节电器。
在变压器低压侧电压超过235V、变压器容量100KVA以上且负载率达60%以上的路灯供电点安装智能型节电器(无级调压),降低、稳定电压,保证路灯系统在额定电压上运行,以减少电能损耗,延长路灯寿命。认真排查路灯供电点电压,制定年度安装节电器计划。
3.安装无功补偿设备。
在功率因数较低的照明系统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单灯补偿与集中补偿相结合,按实际情况合理应用,提高功率因数,减少电能损耗,降低电费支出。2009年解决功率因数小于0.7的照明系统,2010年解决功率因数小于0.8的照明系统,2011年解决功率因数小于0.85的照明系统,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后功率因数达到0.9以上。按照上述指标进行认真排查,制定年度安装无功补偿设备计划。
4.更换路灯灯具。
2009年底前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白炽灯、汞灯等低效照明产品,根据道路等级和现场情况,更换为高压钠灯、陶瓷金卤灯、荧光灯、无极灯、LED等高效照明产品(技术参数同本意见"新建城市照明节能要求"),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前提下减少照明功率。2010年底前高效率节能灯具的应用率达85%以上,高光效长寿命光源的应用率达85%以上,节能型镇流器的应用率达85%以上。按照以上目标制定年度计划,逐年更换。
5.实施半夜灯。
在具备条件的道路推广半夜灯,每侧双回路供电的双侧布灯道路在车少人稀的下半夜实行隔盏亮灯。对已实行半夜灯的道路认真检查,改善亮灯状况,保证照明效果。
6.推广双功率镇流器。
双功率镇流器在下半夜自动切换,使路灯在60%~70%的额定功率下运行,由此达到节电目的,有效解决半夜灯均匀性差的问题。除已实行半夜灯的路段外,2009年至2011年每年改造20%的道路照明(可结合更换路灯灯具实施)。
7.控制城市照明亮灯时间。
(1)全面实施"三遥"监控技术。建设城市照明"三遥"监控系统,全面覆盖全市路灯和主要的景观照明,使开、关灯更科学合理,避免电力浪费。同时把城市照明"三遥"监控系统打造成为全市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统一协议、统一信息,提高"三遥"监控系统的开放性和有效竞争,并为节能主管部门的能耗监测系统预留接口。
特区内继续完善"三遥"监控系统,加强管理。宝安区、龙岗区分别建立"三遥"监控系统,2009年覆盖中心城区,2011年覆盖所辖街道。光明新区、坪山新区2011年底前依托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三遥"监控系统建立分区子系统。2011年底前全市"三遥"监控系统数据汇集到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监控室,实行全市城市照明的二级控制。
(2)减少景观照明亮灯时间。景观照明按照要求亮灯,市、区、街道灯光景区除周五、周六、法定节假日和重大庆祝活动和重要接待任务亮灯外,其余时间一律关闭。
8.加强路灯维护管理。
(1)建立路灯供电点台账。加强路灯供电点用电管理,建立供电点台帐,定期记录电费、用电量(有功、无功)、负载率、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等数据,跟踪路灯系统用电情况。
(2)定期清洗灯具。按道路汽车尾气污染情况,每年定期清洗灯具,提高维护系数,减少光效损失。
(二)新建城市照明节能要求。
1.做好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工作。
(1)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城管部门配合,2010年底前整合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其中要有绿色照明的专项内容,并专门就城市照明节能制定技术指引,在源头上控制能耗。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城市照明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方案设计应当有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节能设计内容。
(3)道路照明严格控制功率密度值,快速路、主干路照明功率密度值比《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降低5%。
(4)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
2.加强设计审查、论证和专项验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纳入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城市照明工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城市照明新建、改造工程必须经专业管理机构进行设计论证和专项验收,未按节能要求实施的项目不予接管,直至符合要求。
3.供电点要求布局、配置合理。
(1)供电点布局合理,供电范围合适,控制变压器容量,避免贪大求多,变压器负载率宜在65%至75%之间。
(2)变压器采用SC11型以上节能产品,电压波动较大的供电点宜选用有载调压变压器,电压较稳定的供电点可合理选择电压分接头,降低、稳定电压,保证路灯系统在额定电压上运行,减少电能损耗,延长光源寿命。
(3)供电点按容量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装置。
(4)供电点根据"三遥"监控系统建设进度安装"三遥"监控终端。
4.路灯(非LED)选用高效节能产品。
路灯(非LED)采用高效率灯具、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和节能型镇流器,已实施能效标识产品达到1级标准。注意因地制宜,根据道路等级和现场情况合理选用高效光源。
(1)常规路灯灯具效率75%以上,泛光灯具效率65%以上;配光合理,满足道路照明对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防护等级IP65或以上。
(2)高压钠灯初始光效达到或超过《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
-2004)的能效等级1级指标;镇流器能效因数达到或超过《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的节能评价值指标;600W、400W、250W高压钠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优先配套600W/400W、400W/250W、250W/150W双功率镇流器。合理配置电容,高压钠灯在额定功率状态运行时功率因数0.9以上,在较低功率状态运行时功率因数0.85以上。
(3)陶瓷金卤灯初始光效90Lm/W以上;镇流器自身功耗不超过光源功率的15%,小功率陶瓷金卤灯优先配套电子镇流器。电感镇流器合理配套电容,功率因数0.9以上;电子镇流器功率因数0.95以上。
(4)双端荧光灯初始光效达到或超过《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的能效等级1级指标;镇流器采用电子型,能效因数达到或超过《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999)的节能评价值指标。紧凑型荧光灯初始光效达到或超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的能效等级1级指标。功率因数0.95以上。
(5)无极灯初始光效80Lm/W以上;镇流器自身功耗不超过光源功率的15%。功率因数0.95以上。
5.积极推广应用LED路灯。
根据道路类别和实际情况,在次干道、支路、小区道路和其它室外公共场所推广应用LED路灯。LED路灯要求采用大功率高光效芯片,一体化设计;整灯光效高,相比现有主流道路照明节能明显;配光合理,满足道路照明对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的要求;光色自然,色温满足道路性质和等级要求(具体节能指标另行制定并定期调整)。
6.景观照明不宜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推广使用LED照明。
7.建设绿色照明示范项目。
扩大城市照明新产品、新技术的试验、试用范围,因地制宜使用太阳能、风能技术,推广新型高效节能光源,对通过检测机构节能评价且效果明显的节能技术大胆尝试。特区内和特区外各区结合新建或改造项目,分别建设一到两个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特别是风光互补发电和LED照明的项目,成为我市展示节能减排成果的名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考核。
市城管局成立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各区、街道的综合节能工作。制定城市照明综合节能检查考核办法,加强对每条路、每片区域、每个辖区节能效益的评价、考核,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确保节能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成立本区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区综合节能的各项工作。根据本意见的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通过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保证经费来源。
全市各级政府要从人员、经费等方面对开展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给予支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和部门预算中要安排相应的经费,确保及时、足额到位。适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政府零投资)的项目,应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拓展资金渠道,按照政府、企业共同承担的方式,解决经费问题。
(四)完善技术规范和采购要求。
市城管局会同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职能部门,出台我市有关城市照明节能的技术规范。采购向高效节能产品倾斜,已实施能效标识产品要求达到1级标准。
(五)加强宣传报道。
为巩固和拓展综合节能的成果,市城管局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城市照明综合节能工作的宣传,引导市民关心关注、参与实践综合节能工作,增强市民的城市环境意识,实现长效管理。
本意见有关技术参数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可根据照明产品发展状况定期进行修订。